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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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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晓虎、王贝贝:本院受理王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潘昌海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马照王:本院受理陈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711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睢珍美:本院受理金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699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顶发:本院受理陶兆成、陶兆云、陶兆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5791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5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曹建军:本院受理焦新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谢星星:本院受理句容市宝华镇华之胜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唐臣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10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峰帆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优蝠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多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俊典贸易有限公司、朴贞姬、朴贞花:本院受理江苏森大博约铝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山东吉特满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姣:本院受理江阴市新虹橡塑五金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段培转:本院受理方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云0581民初4781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6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蒲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李宗文:本院受理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058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19元,并支付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信用卡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但以上利息、违约金等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胡泽学(原审被告):本院受理上诉人闻石云与你及云南腾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被上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0123号,申请人李钢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012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0124号,申请人姚婷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012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0126号,申请人姚婷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072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高江春、王金、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张艳琴: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139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张艳琴、山西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郭玉斌: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196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郭玉斌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780号
被鉴定人:向义,身份证号:42052819820224****
用人单位:湖北宜平建筑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791号
被鉴定人:胡莉莉,身份证号:42050619820112****
用人单位:宜昌赢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8.2.6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06.1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2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873号
被鉴定人:乔光学,身份证号:42052619750225****
用人单位:湖北和气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859号
被鉴定人:罗小春,身份证号:50023619860924****
用人单位:湖北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足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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