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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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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牛敬良 张天爱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消费模式,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一些商家通过委托直播推广服务企业的方式以期提高销量,但有时因实际销售效果低于预期而产生纠纷。近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年7月,某食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协议》,约定由该传媒公司在其直播平台提供豆面卷、驴打滚直播带货服务,按照实际成交额收取服务费。传媒公司承诺3个月内完成140万元的销售任务。如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则剩余服务费按比例退还,并以未完成销售额折合单数、按每单1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食品公司先期支付了50280元服务费。然而,传媒公司自开播后效果不佳,仅完成1单29.9元豆面卷两盒+驴打滚两盒的直播带货销售额,且直至3个月合作期满,未采取补救措施。在多次催要剩余服务费未果后,食品公司将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传媒公司按比例退还剩余服务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两公司签订的《直播带货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传媒公司未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直播带货义务,构成违约,传媒公司亦当庭承认履约不力。根据双方签订的《直播带货协议》、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实际履约情况,某传媒公司应向某食品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并作出相应赔偿。经核算,判决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食品公司一次性退还服务费50278.21元,并一次性赔偿食品公司3745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背后可能引发的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承办法官表示,网络直播推广服务企业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夸大自身能力。商家借用直播带货销售产品也应抱有理性预期。在选择与直播推广服务企业合作时,应当认真考察主播带货能力、合作公司的实力和稳定性,做到审慎决断。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指标和数据,并约定合理的违约责任和退款比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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