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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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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女儿自幼送养
照扶母亲有权继承

虽然女儿自幼送养
照扶母亲有权继承

( 2025-07-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张美欣
  
  亲生父母去世后,被送养的女儿是否拥有继承权?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杨某(女)与赵某(男)生前共育有三子两女,其中女儿丽丽在两岁时被夫妻俩送给他人抚养。2024年,杨某因病离世,赵某也早已过世多年,杨某留下20万元存款。杨某去世后,其子女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杨某的三儿子赵强(化名)认为丽丽被送养后无继承资格,但其他继承人及丽丽均认为丽丽应当具有继承资格。赵强遂诉至南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南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虽自幼被送养,但丽丽与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纽带并未断裂。丽丽成年后,经常陪伴在生母杨某身边,给予她精神上的慰藉和物质上的付出。尤其在杨某生病后,丽丽更是常常在病床边悉心照料,其他兄弟姐妹们都有目共睹。杨某出于对丽丽的信任,甚至将自己的20万元存款交由丽丽保管。这些细节充分体现了丽丽对杨某的关心与照顾,也反映出两人之间的深厚感情。丽丽虽自幼被送养,但她成年后与杨某保持密切联系,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丽丽对杨某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丽丽有权继承杨某的遗产,并酌情判决丽丽继承遗产的10%。杨某的其他继承人对此结果无异议,他们都十分认可丽丽对生母的反哺之情,提出诉讼的赵强最终也服从调解。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桃源人民法庭法官金花表示,法律既尊重收养关系的法定效力,也兼顾实际的扶养事实与情感联系,鼓励弘扬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当事人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顾“法理”,也顾“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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