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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筑牢雪域高原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屏障

( 2025-07-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徐鹏

  新修订的《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57条,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新修订的《条例》以“六大保护”为主线,着力解决近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屏障。
增强针对性操作性
  青海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监督,将立法与监督紧密结合,实现摸清底数、推动工作、衔接立法的目标,为本次修订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修订的《条例》以上位法为依据,从青海省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部门职责,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如家庭监护缺位问题突出、政府职责不够明晰、统筹协调机制欠缺、网络保护缺位、校园欺凌引发社会关注、社会保护存在短板盲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关注不足等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保留了上位法原则性核心条款,删去与上位法和反家庭暴力、家庭教育促进等方面法律法规中已有的重复表述,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突出政府法定职责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政府服务保障职能,强化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领域的职责。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中融入儿童友好理念,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校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治理区域,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教育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的监督管理。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和接送等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网络保护是此次修订的亮点。新修订的《条例》对相关部门、有关行业、未成年人家庭和学校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及网络安全教育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改善未成年人成长条件和社会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反电信网络诈骗、预防网络欺凌和防止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采取校园网络防护有效措施,阻拦不良信息进入校园,引导未成年学生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督促其以真实身份验证,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结合实际与时俱进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测评、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等,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协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同时,学校应当结合未成年学生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增强学生道德修养和法治观念,指导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合法权益。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校园欺凌具有严重危害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救助渠道。学校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受到欺凌或者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修订的《条例》还严控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要求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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