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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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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永清 高凡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环节,执行异议程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促进执行程序规范化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接收执行异议后不立案,或受理后超期未作出异议裁定,易使当事人陷入困境。此时,检察院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观点认为,如果异议人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就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受理条件,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如果法院对执行异议不立案,同级检察院有权监督。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相关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为检察院的监督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执行异议立案属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检察院对此监督是法定职权。 从司法内外监督体系的完整性来看,上一级法院的监督与检察院的监督各有侧重,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公正司法。上一级法院基于法院系统内部层级关系的监督,主要是为了法院系统内部规范执行行为,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而检察院作为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外部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视角更具全面性。内外两种监督方式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方位监督。若仅因未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就否定检察院的监督受理,无疑破坏了这一完整的监督体系,使当事人失去了重要的救济途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中的“可以”而非“应当”,意味赋予异议人有救济途径的选择权,而非排除检察院依法监督的权力。 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当执行法院出现《异议复议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不当行为时,就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时,若严格限制检察院的受理,与通过外部监督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初衷相悖。检察院的监督并非与上一级法院的监督相冲突,而是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时,提供的另一种救济途径,两者都是法律为保障异议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救济途径。因此,异议人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检察院依法审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法院的不当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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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立案检察院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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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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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永清 高凡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环节,执行异议程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促进执行程序规范化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接收执行异议后不立案,或受理后超期未作出异议裁定,易使当事人陷入困境。此时,检察院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观点认为,如果异议人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就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受理条件,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如果法院对执行异议不立案,同级检察院有权监督。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相关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为检察院的监督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执行异议立案属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检察院对此监督是法定职权。 从司法内外监督体系的完整性来看,上一级法院的监督与检察院的监督各有侧重,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公正司法。上一级法院基于法院系统内部层级关系的监督,主要是为了法院系统内部规范执行行为,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而检察院作为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外部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视角更具全面性。内外两种监督方式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方位监督。若仅因未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就否定检察院的监督受理,无疑破坏了这一完整的监督体系,使当事人失去了重要的救济途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中的“可以”而非“应当”,意味赋予异议人有救济途径的选择权,而非排除检察院依法监督的权力。 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当执行法院出现《异议复议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不当行为时,就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时,若严格限制检察院的受理,与通过外部监督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初衷相悖。检察院的监督并非与上一级法院的监督相冲突,而是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时,提供的另一种救济途径,两者都是法律为保障异议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救济途径。因此,异议人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检察院依法审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法院的不当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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