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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吾舒尔·塞买提:本院受理依明江·阿布力米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豫0402民初1148号 平顶山弥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仇中良:本院受理原告孙玉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2025)苏0925民初34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程诚:本院受理原告李大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魏敬杨:本院受理晏家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赵彬、李长豪:本院受理高英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2024)粤19破84号 2024年6月26日,本院根据深圳市振桦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莞贝万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万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贝万德公司的管理人。贝万德公司管理人以贝万德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为由,提请宣告贝万德公司破产。经查,贝万德公司的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且至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本院认为,贝万德公司已停止经营,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亦不具备重整或和解的可能,贝万德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贝万德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5年7月3日裁定宣告东莞贝万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何雪梅:你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居园31号楼2单元101南侧建设的1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且违法状态持续至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对上述违法建筑物于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大连胜通房屋开发公司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案的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 辽(02)(04)综执处决字[2025]32号 甘执信修函2025第〔15〕号 大连胜通房屋开发公司: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源街12号2单元101、102墙体开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甘井子区松源街12号2单元101、102墙体开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一处,现场墙体开门高2.1米,宽1.2米,面积为2.52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张、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据,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二)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七日内恢复原状,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持非税缴款码)或者通过工商银行电子支付系统(输入非税缴款码)缴纳罚款(手机银行-生活频道-非税缴费),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本机关同时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你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及“信用中国”APP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网站刊载的操作指南和流程指引。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孙中泉、胡震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5)苏0509执296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511.24元(其中,孙中泉提存金额1159.12元,胡震震提存金额3352.1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公 告 2025年6月16日,申请人保利和乐(珠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申请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在申请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故将应归还给邦德公司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在我处办理提存公证,该提存款已于2025年6月16日提存至我处提存专户。具体领取事宜请相关权利人详询本处。 联系人:常田 联系电话:18971587949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2501-2505号。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2025年7月5日 催告书 文号:梧万卫催[2025]1号 当事人:吕建;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02116273;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水寺村书房组。我局于2024年11月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梧万卫医罚[2024]9号)处罚尚未履行。请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处罚决定履行。若未履行,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到万秀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梧州市万秀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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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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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吾舒尔·塞买提:本院受理依明江·阿布力米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豫0402民初1148号 平顶山弥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仇中良:本院受理原告孙玉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2025)苏0925民初34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程诚:本院受理原告李大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魏敬杨:本院受理晏家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赵彬、李长豪:本院受理高英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2024)粤19破84号 2024年6月26日,本院根据深圳市振桦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莞贝万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万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贝万德公司的管理人。贝万德公司管理人以贝万德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为由,提请宣告贝万德公司破产。经查,贝万德公司的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且至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本院认为,贝万德公司已停止经营,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亦不具备重整或和解的可能,贝万德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贝万德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5年7月3日裁定宣告东莞贝万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何雪梅:你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居园31号楼2单元101南侧建设的1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且违法状态持续至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对上述违法建筑物于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大连胜通房屋开发公司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案的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 辽(02)(04)综执处决字[2025]32号 甘执信修函2025第〔15〕号 大连胜通房屋开发公司: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源街12号2单元101、102墙体开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甘井子区松源街12号2单元101、102墙体开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一处,现场墙体开门高2.1米,宽1.2米,面积为2.52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张、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据,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二)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七日内恢复原状,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持非税缴款码)或者通过工商银行电子支付系统(输入非税缴款码)缴纳罚款(手机银行-生活频道-非税缴费),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本机关同时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你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及“信用中国”APP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网站刊载的操作指南和流程指引。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孙中泉、胡震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5)苏0509执296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511.24元(其中,孙中泉提存金额1159.12元,胡震震提存金额3352.1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公 告 2025年6月16日,申请人保利和乐(珠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申请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在申请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故将应归还给邦德公司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在我处办理提存公证,该提存款已于2025年6月16日提存至我处提存专户。具体领取事宜请相关权利人详询本处。 联系人:常田 联系电话:18971587949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2501-2505号。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2025年7月5日 催告书 文号:梧万卫催[2025]1号 当事人:吕建;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02116273;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水寺村书房组。我局于2024年11月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梧万卫医罚[2024]9号)处罚尚未履行。请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处罚决定履行。若未履行,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到万秀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梧州市万秀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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