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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申请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禾城农商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为23945418,出票人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收款人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因汇票遗失,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230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江苏之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年介英、陈新秀、常文强、常文静、常文朵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8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张晓梅:本院受理宣黎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24)浙0603破84号之一 2025年6月18日,绍兴博策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关于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报告》。管理人称,2024年9月27日,债务人和刘民(已知的唯一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全部和解款。截至目前,未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债务人承诺除刘民外,没有其他债权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现已按协议约定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管理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绍兴博策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上述引用条款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裁定终结绍兴博策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告
行为人:江苏展奥建筑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34079486Q
联系电话:025-5210****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梧桐苑1幢102室
  宋有庆等10名劳动者向我局投诉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凤凰海岸悦海湾二期2号楼项目施工工地务工,被陈为强拖欠工资共计叁拾万肆仟捌佰圆整(¥304800.00)。行为人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对涉案项目工人工资负有法定清偿责任。我局多次联系行为人,要求其限期前来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其均未履行。
  现要求行为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儋人社监令字〔2025〕A9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内容如下:行为人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限行为人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宋有庆等1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叁拾万肆仟捌佰圆整(¥304800.00),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如逾期未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视为已送达,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于限期内未到我局领取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理。
  联系人:何圣夫电话:0898-23320779
  王振伟电话:0898-23311212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西侧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接待室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仲裁公告
韩达吾: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如意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达吾之间的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南京超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邱立平与被申请人张俊、被申请人南京超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选定表、仲裁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请你公司(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通知书
韦少斌:王丰报根据已生效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少刑初字第23号]的判决,于2025年6月12日,将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少斌人民币33842元提存于我处。请接到此通知后,持本通知书、伟少斌身份证到我处领取赔偿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我处地址: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一段5-15号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联系人:王军 张涵越
  联系电话:0416-7119613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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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泉、胡震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5)苏0509执296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511.24元(其中,孙中泉提存金额1159.12元,胡震震提存金额3352.1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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