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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法院:
启动涉执行案件信用修复工作

( 2025-07-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启动涉执行案件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这一创新举措既严厉打击了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又为诚信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提供了宽限期,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彰显了法治的温度。
  大连中院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主动纠错、恢复信用的途径。此次信用修复工作的核心在于“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对那些因意外、不可抗力或暂时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通过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其走出困境,重获信任。
  “信用承诺与信用修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第二次机会。”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禹说。
  信用承诺是指主动履行的先行承诺,主要应用于被执行人在被列入失信名单前。义务主体可向执行法院主动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义务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可暂缓纳入失信名单库。此举既为被执行人争取了宽限期,为义务人提供了更大的履行空间,也能有效地提升当事人的主动履行意愿。
  信用修复则是被执行人的自救通道,主要应用于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通过实际行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后,向法院申请恢复信用。对于满足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审核通过后,可暂停信用惩戒,包括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或失信时限缩短。
  大连中院执行二庭负责人范瑞瑶说,信用承诺及信用修复工作在实践中有着丰富的应用场景,很多被执行人尤其是企业被执行人都有这样的需求。
  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大连市某企业因经营困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在大连高新区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但因原融资方案未能如期达成,导致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在劳动者申请执行后,企业负责人立即联系执行法院并提交信用承诺,在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下主动提交了其拟将公司承租房屋对外出租,取得收益用以履行义务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暂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库,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使其能够盘活公司资产,渡过难关。
  “大连中院执行局不乏信用承诺及信用修复的典型案例,《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在总结过往经验,结合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情况下的一次汇总与创新。”大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王洋评价说,信用承诺及信用修复实践意义主要在于:一是营造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诚信者将得到法律的宽容与支持,不诚信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平衡执行与保护。对于那些因意外、不可抗力或暂时困难而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信用修复机制,为其提供自我救赎的机会,既保护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严肃性。三是推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地。信用修复充分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被执行人走出困境,实现双赢。四是为企业发展保留空间。暂停信用惩戒,不仅有助于企业渡过难关,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启动信用修复工作后,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同时,法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信用修复政策落地见效。对于那些持续恶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大连中院执行局局长吕风波说,期待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能够抓住这一难得的机会,以实际行动恢复信用,与法治社会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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