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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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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法定程序
· 增加居委会指导协助设立业主大会等内容
· 强化法律衔接对村委会成员形成监督合力
· 进一步完善保护渔民权益相关规定
· 建立旅客个人信息加密封存制度
· 建议进一步强化对参保人欺诈骗保责任追究
· 在运输容器上绑定电子标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在运输容器上绑定电子标识

( 2025-07-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此次修法采取“小切口”模式,聚焦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与此同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吴立新委员提出,电子标识(如RFID芯片或二维码)可实时监控运输轨迹,与物理喷涂标识形成互补,防止偷换容器、套牌运输等漏洞。为此,建议将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并绑定电子标识”。
  “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洗’运输容器。清洗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格,有没有标准?由哪个部门负责具体监管罐车清洗?对此,建议进行完善。”张勇委员说。
  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汤维建委员认为,如果有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了伪造的、变造的、篡改的相关记录或者单据,尽管该单位和个人本身并没有伪造、变造、篡改,仅仅是使用,但上述规定可能会为这类行为开脱法律责任留下空间。对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单据”,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单据”。
  卫小春委员指出,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发货方的责任为“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的责任为“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建议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增加相应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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