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律服务·解读
8 7/8 6 7 8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持续激发自贸港人才干事创业活力
· 市场主体如何依法进行注销登记
· 为“刷脸”时代的人脸信息安全校准航向
· 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
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为“刷脸”时代的人脸信息安全校准航向

( 2025-06-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刘青
  
  6月1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法》,旨在回应社会关切,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活动,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当前,“刷脸”办事已融入日常生活。随着人脸识别技术门槛和成本的持续走低,这一技术在住宿、交通、购物、登录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几乎成为一张行走的“身份证”。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强制使用、过度滥用等问题。前不久,一位眼球缺失的盲人在营业厅办卡,被强制要求“睁眼”认证,这一事件引发舆论热议,凸显出这张生物特征“通行证”被不当使用可能带来的困境与不公。
  近年来,人脸识别的法律“约束网”正不断扎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为人脸识别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确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等属于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典型场景下处理人脸信息的侵权认定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从“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和“公共场所安装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两个角度对人脸信息处理进行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强调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办法》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划清了安全边界,进一步规范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其中,明确规定“非必要不得将刷脸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时,必须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要求为特殊群体提供替代方案。《办法》还突出了“需要用户单独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等条款,有效赋予公众对非必要“刷脸”说“不”的底气。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汇聚各方面合力,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尤为关键。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备案管理、系统安全要求等多种治理机制,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合规义务提供系统性指引;技术使用者应当遵守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基本原则,全面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力度,促进各场景安全水平提升;研发活动中,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可“放飞自我”。
  广大群众需增强人脸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首先,在社交媒体等平台谨慎分享包含面部特征的高清照片或视频。其次,面对商场、地铁等公共场所的非必要人脸识别要求,有权依法拒绝。若遇“强制刷脸”,可以向平台、管理方投诉,也可以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以人为本、智能向善,是发展人脸识别技术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持续健全、技术迭代优化,以及监管机构、技术使用者、研发方与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守护。展望未来,我们正迈向一个既能享受“刷脸”便利,又能安心保护“面容”的未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