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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特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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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治探索

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治探索

( 2025-06-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特刊(三)
  □ 黄兰松 黄安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其作为抗日敌后战场的坚实依托,不仅承担了军事斗争和政治动员的重任,还开展了诸多治理实践。
  1938年1月10日,在河北阜平召开的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第一个抗日民主政权晋察冀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完成了民主政权建设由理论到实践的转变。
  各根据地政权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结合本地农村社会现实情况进行的一系列法治实践,不仅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也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治基石
  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正式提出并推行“三三制”,规定抗日根据地政权由共产党员、党外进步人士和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
  1941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进一步将“三三制”制度化,明确规定参议会应实行“三三制”原则,共产党员必须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把持包办、独断专行。
  按照这一原则,各根据地出台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豫鄂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等指导文件,建立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基层政权体系。同时,《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文件规定的选举规则保障了政权机关的群众性和合法性,米脂县参议会甚至出现共产党员主动辞去超额席位,确保中间派占比达标的情况。
  这一政治制度的落实不仅确保了党在抗日战争中的领导地位,确立了党领导权力的合法性,也为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和孤立顽固势力提供了制度支撑。在此原则下形成的多阶级联合执政的法治模式,成为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法治实践的基石。
刑事司法工作的建设
  为了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服务抗战大局,各抗日根据地积极推动刑事司法工作,在惩治犯罪和维护根据地秩序方面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取得了显著效果。
  各根据地先后颁布了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办法、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等文件,以严厉打击破坏抗战秩序的敌对行为,有力保障了军队利益和战时物资安全。
  此外,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治罪暂行条例、毒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文件在遏制职务犯罪和规范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司法制度建设上,为了防止审判权分散并提高司法效率,各边区普遍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同时,边区司法工作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积极探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结合的审判模式,形成了以“巡回审理”“群众参审”和“调解优先”为主要特点的基层审判机制。
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1942年起,晋察冀边区政府陆续颁布多项政策文件,建立起以三级调解制度为核心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开创了群众矛盾调处的创新模式。
  《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对于民事纠纷及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边区政府及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随后出台的《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区调处工作的指示》《关于区公所调处案件的决定》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解程序。对于群众矛盾纠纷,应坚持村级调解优先,区公所复查并指导,不服者可诉至县。
  各根据地的调解工作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客观事实进行说服教育工作。这一制度设计不仅为战时社会治理提供了实践范例,其坚持群众参与、预防矛盾激化的理念对当代基层治理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土地法定的制度先河
  在各个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和农业生产中,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国共产党始终把解决土地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
  抗日战争期间,频繁的人口迁移和不同政权土地政策的差异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紧张与分配矛盾。为了团结一切力量抗日,各根据地实施了以“减租减息”为主要特征的土地政策,并在《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法规中,进一步厘清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租佃等问题,并要求对土地进行登记管理。
  这一系列探索与实践为国家开创了“土地法定、地权证定”的先河,奠定了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
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推行
  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传播了民主共和的政治理念,但封建陋习依然猖獗。
  为了加快以妇女为主体的大后方的建设,解决买办婚姻、包办婚姻、童养媳等问题,建立新民主主义法治化婚姻制度,各根据地结合当地实际状况,研究制定了《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文件。
  这些条例普遍规定婚姻自由、结婚与离婚条件与程序、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等内容,并确立有关婚姻登记制度,着重强调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这些条例不仅充分保障了妇女的权益,还为调解各根据地不断发展变化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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