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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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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尔逊·托提:本院受理卢肖云诉你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苏8601行初791号 杨洪朋:本院受理原告程玉环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杨洪朋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撤销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新)不罚决字(2024)908号《不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25)徐泉行复第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责令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对第三人杨洪朋殴打原告致伤的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5年8月6日9:30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5)苏1323民初1691号 徐召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加军与被告徐召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5)苏1323民初1673号 周移:本院受理原告庄召明与被告周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1323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钱锦明:本院受理吴海洋与钱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7102号 柏建勇:本院受理原告马绪报与被告柏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郑芷菁:本院受理原告何健兴与被告郑芷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8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陈修连: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修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8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朱明辉: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讯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湖南中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审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万都都(330382199506184512):本院审原告万海达诉被告万都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3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东莞市坤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易达(431281196302235014):本院审原告郑玲仁诉被告东莞市坤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易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2060号 胡统滨:本院受理原告陈浩魁诉被告胡人斌、第三人汤蔚莲、胡统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8月4日9点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9173号 祝功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诉被告祝功水、胡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8月4日9点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王勇辉: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丹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阳祝发:原告丁荣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韩文健:原告韦玉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5年6月27日10时至2025年6月28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金地.兰乔圣菲15#楼903号。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赵占文:本院受理杨红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海南光影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福彦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5〕第192号),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至你处,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三亚海棠综执送告字〔2025〕第3号
三亚市海棠湾芒果技术协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伟强无法取得联系,且本机关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海棠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6号),内容是:你单位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构成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日全 联系电话:13208952341
  联系地址: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二路4-15号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
2025年6月14日
债权转让公告
张析综:
  2020年12月3日,债权出让方叶诗全与债权受让方齐阳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叶诗全将(2018)京0105民初49808号民事判决书下享有的张析综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齐阳,请贵方尽快向齐阳清偿债务,特此公告。
通知方:齐阳
公 告
  郭佳翼(身份证号44030720070305****):经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9月25日晚,你与吴**、王**在南通市开发区朝阳花苑11幢地下车库B033号停车位,将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杜卡迪摩托车上零配件螺丝垫片二十个、螺丝三十二个、方向阻尼一个、塑料配件一个、后视镜二个盗走。期间你与吴**使用美工刀将摩托车坐垫划坏。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同案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故意损毁财物,依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你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因你的行为构成盗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拟给予你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因你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拟给予你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拘留处罚不予执行。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七日内,你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及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13-85909624。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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