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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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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功成:本院受理张志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兰州名盛商贸有限公司、黄伟光、黄杰:本委已受理姜慧诉你单位及股东黄伟光、股东黄杰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及股东黄伟光、股东黄杰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限你单位及股东黄伟光、股东黄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不到视为送达。现将《开庭通知书》一并公告送达你单位,并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09:30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陇星新能源大厦F座3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季洪兵:原告唐明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单加成:原告陈国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马彭俊:原告杨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蚌埠市粮油贸易公司、蚌埠粮食局郊区分局、蚌埠市饲料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蛙埠分行与你们借款纠纷一案【(2004)再会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变更主体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304执恢42号 李凤龙、蚌埠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陈勇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4执977号 吴军:申请人安徽鸿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加你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08)市执字第570号 邱洪敏、裴梦辰、裴丽娜、李阿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山东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海生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山东鲁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追加邱洪敏、裴梦辰、裴丽娜、李阿娜为(2008)市执字第57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上述被申请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余志健(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511175115):本会受理申请人黄文斌与被申请人余志健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25]泉仲南字54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附件、仲裁指南、选定仲裁员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当日,本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请你方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8月5日9时在本会南安分会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逾期将依法裁决。 泉州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被告知人:代瑞平,女,身份证号码:411725200601035321,户籍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新安店镇代楼村大徐西。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9月13日上午你在苏州市虎丘区横塘汇金公馆204室盗窃同住人员汤玉恬的一部华为JNY-AL10型手机、一支口红、一双黑色皮鞋等物品。2020年9月13日下午你利用汤玉恬手机微信盗窃汤玉恬2900元。你又于2020年9月14日利用汤玉恬手机支付宝盗窃汤玉恬652.9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等规定,公安机关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七日(不予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可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2025年6月11日 公 告 常熟市董浜镇浩江市政工程施工队:本局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常工伤认字(2022)第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笔误导致文书内容错误,现决定将文书正文第二行“职工:葛志楼,男,38周岁,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12206839更正为“职工:葛志楼,男,38周岁,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12206839”,其他内容不变。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荣军诉贵公司工伤伤残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镇劳人仲案字(2024)第436号),因与你单位联系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定于2025年8月4日9时在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镇雄县南部新区芒部路北段人社局四楼仲裁院)公开开庭审理,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缺席仲裁裁决。 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 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已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6月1日将未领取破产清算款的51位债权人的应付款项提存至我处,截至目前,仍有34位债权人经通知后未领取或无法联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尚未领取破产清算款的债权人及时到我处领取。 联系电话:0533-6191748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遗失声明 叶明锴不慎遗失上海市司法局2025年1月14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101201910120236,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叶明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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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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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功成:本院受理张志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兰州名盛商贸有限公司、黄伟光、黄杰:本委已受理姜慧诉你单位及股东黄伟光、股东黄杰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及股东黄伟光、股东黄杰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限你单位及股东黄伟光、股东黄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不到视为送达。现将《开庭通知书》一并公告送达你单位,并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09:30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陇星新能源大厦F座3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季洪兵:原告唐明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单加成:原告陈国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马彭俊:原告杨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蚌埠市粮油贸易公司、蚌埠粮食局郊区分局、蚌埠市饲料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蛙埠分行与你们借款纠纷一案【(2004)再会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变更主体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304执恢42号 李凤龙、蚌埠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陈勇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4执977号 吴军:申请人安徽鸿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加你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08)市执字第570号 邱洪敏、裴梦辰、裴丽娜、李阿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山东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海生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山东鲁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追加邱洪敏、裴梦辰、裴丽娜、李阿娜为(2008)市执字第57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上述被申请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余志健(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511175115):本会受理申请人黄文斌与被申请人余志健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25]泉仲南字54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附件、仲裁指南、选定仲裁员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当日,本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请你方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8月5日9时在本会南安分会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逾期将依法裁决。 泉州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被告知人:代瑞平,女,身份证号码:411725200601035321,户籍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新安店镇代楼村大徐西。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9月13日上午你在苏州市虎丘区横塘汇金公馆204室盗窃同住人员汤玉恬的一部华为JNY-AL10型手机、一支口红、一双黑色皮鞋等物品。2020年9月13日下午你利用汤玉恬手机微信盗窃汤玉恬2900元。你又于2020年9月14日利用汤玉恬手机支付宝盗窃汤玉恬652.9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等规定,公安机关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七日(不予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可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2025年6月11日 公 告 常熟市董浜镇浩江市政工程施工队:本局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常工伤认字(2022)第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笔误导致文书内容错误,现决定将文书正文第二行“职工:葛志楼,男,38周岁,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12206839更正为“职工:葛志楼,男,38周岁,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12206839”,其他内容不变。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荣军诉贵公司工伤伤残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镇劳人仲案字(2024)第436号),因与你单位联系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定于2025年8月4日9时在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镇雄县南部新区芒部路北段人社局四楼仲裁院)公开开庭审理,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缺席仲裁裁决。 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 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已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6月1日将未领取破产清算款的51位债权人的应付款项提存至我处,截至目前,仍有34位债权人经通知后未领取或无法联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尚未领取破产清算款的债权人及时到我处领取。 联系电话:0533-6191748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遗失声明 叶明锴不慎遗失上海市司法局2025年1月14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101201910120236,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叶明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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