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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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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胡敏怡 企业在污水池私设排水软管,以自来水冒充生产废水,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处罚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科技有限公司被东莞市列为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废水排放PH、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3年3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述在线监测设备已开启,废水处理设施也正在运行,却在废水标准化堰槽前放置了一条排水软管,该软管使用自来水通过废水标准化排放口排放,而生产的废水却未正常排放,因此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的水样并非企业的生产废水,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东莞市自动监控重点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检查视频显示,该公司在当年2月就已出现上述行为。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清洗、电泳等工序设备正在生产并产生废水,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其未将生产废水正常排放,而是用软管接驳回用水池,将回用水抽至标准化排放口进行排放。此时该公司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开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这导致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的是回用水的污染因子数据,无法监测到生产废水是否存在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该企业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避环境监管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原告作出案涉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东莞第一法院承办法官朱珍珍表示,本案为严厉打击在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作为重点排污企业,本应扛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却企图以技术手段“走捷径”规避监管。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保障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和管理,自觉抵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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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自来水干扰废水监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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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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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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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胡敏怡 企业在污水池私设排水软管,以自来水冒充生产废水,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处罚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科技有限公司被东莞市列为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废水排放PH、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3年3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述在线监测设备已开启,废水处理设施也正在运行,却在废水标准化堰槽前放置了一条排水软管,该软管使用自来水通过废水标准化排放口排放,而生产的废水却未正常排放,因此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的水样并非企业的生产废水,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东莞市自动监控重点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检查视频显示,该公司在当年2月就已出现上述行为。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清洗、电泳等工序设备正在生产并产生废水,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其未将生产废水正常排放,而是用软管接驳回用水池,将回用水抽至标准化排放口进行排放。此时该公司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开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这导致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的是回用水的污染因子数据,无法监测到生产废水是否存在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该企业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避环境监管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原告作出案涉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东莞第一法院承办法官朱珍珍表示,本案为严厉打击在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作为重点排污企业,本应扛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却企图以技术手段“走捷径”规避监管。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保障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和管理,自觉抵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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