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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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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鑫:本院受理薛伟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豫0402民初1782号
曹沛渊:本院受理原告牛爱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5)豫0402民初732号
贺宗显:本院受理原告陈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5)豫0402民初2268号
曹香荣:本院受理原告郑鹏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9693号 韩寅祥:本院对原告裘燕丽诉被告韩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969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廖飞艳:本院受理的张跃权诉廖飞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5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盐城标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盐城标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申请执行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25行审12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阜人社察罚字〔2024〕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盐城标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张青银、安康绿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和普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陈坤鹏:本院受理原告龚举红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陕090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监察公告
赵惠平(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实际经营的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拖欠郝岗等14人工资461172元一案。现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赵惠平送达鄂人社监先告字[202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壹万玖仟元(¥19000.00),要求赵惠平3日内支付工资。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劳动保障监察公告
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你实际承包经营的金蓝石料厂项目拖欠康巧霞1人工资贰万肆仟圆(¥24000.00)一案。现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赵惠平送达鄂人社监[2025]催字第16号《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工资。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
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决定书

〔2025〕建湖经开行(决)字第2号
行政管理相对人:
江苏慧之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莫胜军,该公司董事。
  2020年6月19日,本委与江苏慧之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之芯”)签订《江苏慧之芯SMT贴片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和《江苏慧之芯SMT贴片项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新上SMT贴片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二条(四)“开票销售”:乙方承诺该项目投产后,综合税赋达5%左右,第一年实现应税销售3亿元;第二年实现应税销售5亿元;第三年实现应税销售8亿元;第四年起应税销售不低于10亿元。《投资协议书》第三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乙方承诺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在甲方所在地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条“违约责任”(六)自该项目注册之日起10年内,乙方项目公司不得擅自终止在甲方所在地的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补充协议书》第一条“扶持政策”:………乙方5年期内的地方发展贡献覆盖甲方前置的所有奖励或补贴。覆盖不足部分,乙方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覆盖超出部分,甲方全额给予乙方。第二条“违约责任”6、自该项目注册之日起10年内,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擅自终止项目公司在甲方所在地经营的,乙方应退还已兑现的扶持资金本息。
  《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该项目于2020年8月动工建设,租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电子信息产业园(5号、6号厂房)20000平方米,2021年9月投产。截止2022年,本委按约累计支付慧之芯补助金额合计3247万元,其中设备奖补1401万元、装修补助1846万元。然,慧之芯2021年开票销售944.59万元,入库税收0.42万元,2022年春节后未开工,直至同年7月才开始零星生产,也未形成开票销售,同年年底该公司已停产。
  因慧之芯未履行《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相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本委于2024年8月2日,作出《限期履约告知书》,限慧之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返还3247万元补助款及承担赔偿损失。该告知书已通过张贴、短信、电话及微信等方式告知相对人,并在《法治日报》进行公告,公告后相对人仍未履约。
  2024年10月9日,本委作出《告知书》,告知相对人对《限期履约告知书》及《告知书》中告知事项享有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如需要陈述、申辩等,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本委将按照《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该告知书作出后,已通过张贴、短信及微信等方式告知相对人,并在《法治日报》进行公告,公告后相对人仍未履约。
  综上,慧之芯在履行与本委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过程中,违反了《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七目及《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的相关约定。根据《投资协议书》第四条第三项、第四条第六项及《补充协议书》第二条六项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委决定如下:
  一、解除慧之芯与本委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二、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慧之心向本委返还3247万元补助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述款项全额缴纳至本委财政账户,户名: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开户行:农行建湖县开发区支行;账号:10415101040003688。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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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睿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2024)朔仲案字第42号,申请人山西朔州山阴兰花口前煤业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朔仲案字第4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朔州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北京九合易通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2T0B74G)不慎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税务登记证(税号:110105663721909)(正、副本)遗失,特此声明。
北京九合易通咨询有限公司
遗失声明
  本人肖欣勇(身份证号:11010819590622****)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西北角平房,不慎遗失2024年6月14日,本人签字的知情书(回迁居民)特此声明,该原件文书作废,不具备法律效力。
声明人:肖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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