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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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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青海是我国清洁能源产业大省。截至去年年底,全省清洁能源装机占比94.6%,新能源发电装机占比70.7%,均居全国前列。当前,全省正在奋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为推动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3月27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条例》共7章43条,包括总则、发展规划、开发利用、并网消纳、产业创新、保障监督和附则,已于5月1日起施行。 立足省情需要创制性立法 青海发展清洁能源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清洁能源资源品类齐全,太阳能、水能、风能资源位居全国前列。 “沙戈荒”基地建设、水电开发、储能示范、火电支撑等工作“多点开花”……青海省能源局副局长袁卫民介绍,2024年,全省能源工作取得的成就突出表现为“124”。“一个基地”获国家复函同意:柴达木沙漠基地(格尔木东)成为全国配套电源规模最大、新能源占比最高、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高海拔单机容量最大的沙戈荒外送基地,并于今年3月开工建设。实现“两个历史性突破”:2024年新增清洁能源装机超过1500万千瓦,年内新增装机首次超过“千万千瓦”,是青海历史上新增清洁能源装机最多的一年;全年清洁能源领域投资超过406亿元,是青海历史上清洁能源投资完成最多的一年,占能源投资的71.2%,占全省总投资的24%。“四项绿色指标”全国领先:分别是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占比(70.7%)、清洁能源装机占比(94.6%)、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72.0%、2023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35.2%、2023年)。 “但同时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和制约发展的困难问题。”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谢平说,为此需要从全省清洁能源产业实际出发,加强清洁能源产业方面的立法,研究解决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明确产业范围规范体制机制 为发挥全省清洁能源优势,体现全省产业特点,《条例》明确了清洁能源产业的范围,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条例》明确职责,规范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体制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同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共同形成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合力。 袁卫民表示,《条例》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在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结合部门职责进一步厘清了不同部门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中的工作重点,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构建起能源主管部门主责,各部门协同推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立体推进体系。 《条例》第二章为发展规划,明确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同时,要求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等要求。电力发展、电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相衔接。 综合施策推进“并网消纳” “在制定《条例》时,经过调研,发现清洁能源产业仍然存在电源结构、网源时空生产消纳、储能周期、价值价格错配等问题,因此立法过程中紧扣‘并网消纳’对症下药。”谢平说。《条例》从发电、储能、消纳三个关键环节综合施策,力求实现清洁能源“并网消纳”协调发展。 在发电环节,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开发建设,促进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清洁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接入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条例》对电网经营企业接受电力并网运行也作出规定。 在储能环节,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熔岩储热、重力储能、氢储能等项目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元储能体系。 在消纳环节,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清洁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电价承受能力、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实际,加快水电等调节能源建设,提升火电保障与灵活调节能力,提高清洁能源电源外送能力,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推进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协同发展,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此外,《条例》还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绿电替代的政策措施,引导绿色电力消费,构建以绿电消费为主的终端清洁能源用能体系。应当完善适应高比例绿电的市场机制,有序推动绿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 加大产业创新强化保障监督 谢平表示,《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风光制氢一体化等项目建设,壮大以清洁能源发电成套装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的产业链。 为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带动产业发展,《条例》明确推动清洁能源产业与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数据中心建设分布式光伏或者探索采用直供电等方式提升绿电消费,推动降低绿色算力产业用电成本。推进清洁能源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合理布局绿色算力产业基地,构建绿色算力创新体系,加快发展绿色算力产业。 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切实解决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条例》从多个方面强化了保障监督措施。 在财政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支持清洁能源产业示范项目开发。 在金融服务方面,鼓励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清洁能源企业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服务。 在土地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清洁能源项目,加强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 在项目审批方面,明确对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同时对人才培养、加强工作监督等也作出了规范,推动要素保障有力有效。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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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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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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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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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青海是我国清洁能源产业大省。截至去年年底,全省清洁能源装机占比94.6%,新能源发电装机占比70.7%,均居全国前列。当前,全省正在奋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为推动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3月27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条例》共7章43条,包括总则、发展规划、开发利用、并网消纳、产业创新、保障监督和附则,已于5月1日起施行。 立足省情需要创制性立法 青海发展清洁能源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清洁能源资源品类齐全,太阳能、水能、风能资源位居全国前列。 “沙戈荒”基地建设、水电开发、储能示范、火电支撑等工作“多点开花”……青海省能源局副局长袁卫民介绍,2024年,全省能源工作取得的成就突出表现为“124”。“一个基地”获国家复函同意:柴达木沙漠基地(格尔木东)成为全国配套电源规模最大、新能源占比最高、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高海拔单机容量最大的沙戈荒外送基地,并于今年3月开工建设。实现“两个历史性突破”:2024年新增清洁能源装机超过1500万千瓦,年内新增装机首次超过“千万千瓦”,是青海历史上新增清洁能源装机最多的一年;全年清洁能源领域投资超过406亿元,是青海历史上清洁能源投资完成最多的一年,占能源投资的71.2%,占全省总投资的24%。“四项绿色指标”全国领先:分别是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占比(70.7%)、清洁能源装机占比(94.6%)、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72.0%、2023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35.2%、2023年)。 “但同时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和制约发展的困难问题。”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谢平说,为此需要从全省清洁能源产业实际出发,加强清洁能源产业方面的立法,研究解决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明确产业范围规范体制机制 为发挥全省清洁能源优势,体现全省产业特点,《条例》明确了清洁能源产业的范围,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条例》明确职责,规范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体制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同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共同形成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合力。 袁卫民表示,《条例》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在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结合部门职责进一步厘清了不同部门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中的工作重点,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构建起能源主管部门主责,各部门协同推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立体推进体系。 《条例》第二章为发展规划,明确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同时,要求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等要求。电力发展、电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相衔接。 综合施策推进“并网消纳” “在制定《条例》时,经过调研,发现清洁能源产业仍然存在电源结构、网源时空生产消纳、储能周期、价值价格错配等问题,因此立法过程中紧扣‘并网消纳’对症下药。”谢平说。《条例》从发电、储能、消纳三个关键环节综合施策,力求实现清洁能源“并网消纳”协调发展。 在发电环节,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开发建设,促进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清洁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接入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条例》对电网经营企业接受电力并网运行也作出规定。 在储能环节,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熔岩储热、重力储能、氢储能等项目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元储能体系。 在消纳环节,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清洁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电价承受能力、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实际,加快水电等调节能源建设,提升火电保障与灵活调节能力,提高清洁能源电源外送能力,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推进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协同发展,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此外,《条例》还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绿电替代的政策措施,引导绿色电力消费,构建以绿电消费为主的终端清洁能源用能体系。应当完善适应高比例绿电的市场机制,有序推动绿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 加大产业创新强化保障监督 谢平表示,《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风光制氢一体化等项目建设,壮大以清洁能源发电成套装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的产业链。 为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带动产业发展,《条例》明确推动清洁能源产业与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数据中心建设分布式光伏或者探索采用直供电等方式提升绿电消费,推动降低绿色算力产业用电成本。推进清洁能源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合理布局绿色算力产业基地,构建绿色算力创新体系,加快发展绿色算力产业。 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切实解决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条例》从多个方面强化了保障监督措施。 在财政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支持清洁能源产业示范项目开发。 在金融服务方面,鼓励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清洁能源企业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服务。 在土地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清洁能源项目,加强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 在项目审批方面,明确对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同时对人才培养、加强工作监督等也作出了规范,推动要素保障有力有效。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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