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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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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陶瑜 邵李鸣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咖啡饮品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4家被告公司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A公司生产的速溶咖啡采用了独特的迷你咖啡杯包装,搭配明快鲜艳的底色,形成了鲜明的品牌符号,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随着产品知名度的提高,B、C、D、E4家公司生产并在网店中销售与A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咖啡杯产品。其中,B公司是咖啡杯的生产商,C、D、E公司是咖啡杯的销售商。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4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的咖啡包装自2018年起使用和宣传,已建立了稳定的品牌识别度。经比对后确认,B、C、D公司的涉案咖啡包装虽与A公司的产品在杯盖、文字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整体造型、图案字体、颜色搭配等基本一致,且采用相同的“多色迷你杯+透明塑封”的组合方式,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4家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取得了产品包装合法来源,且3家公司作为咖啡行业从业者,经营多家网店,应当对市场主流咖啡产品有一定认知,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咖啡产品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对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A公司所受损失、各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法院判令B公司作为生产者立即停止制造与A公司即溶咖啡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C、D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的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原告作为销售咖啡的知名品牌权利人,其销售的咖啡凭借独特包装与装潢在市场中树立起鲜明标识,深受广大消费者认可。各被告作为咖啡行业的从业者,擅自制作、销售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易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与误认,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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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品牌咖啡包装 不当竞争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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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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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陶瑜 邵李鸣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咖啡饮品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4家被告公司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A公司生产的速溶咖啡采用了独特的迷你咖啡杯包装,搭配明快鲜艳的底色,形成了鲜明的品牌符号,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随着产品知名度的提高,B、C、D、E4家公司生产并在网店中销售与A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咖啡杯产品。其中,B公司是咖啡杯的生产商,C、D、E公司是咖啡杯的销售商。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4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的咖啡包装自2018年起使用和宣传,已建立了稳定的品牌识别度。经比对后确认,B、C、D公司的涉案咖啡包装虽与A公司的产品在杯盖、文字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整体造型、图案字体、颜色搭配等基本一致,且采用相同的“多色迷你杯+透明塑封”的组合方式,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4家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取得了产品包装合法来源,且3家公司作为咖啡行业从业者,经营多家网店,应当对市场主流咖啡产品有一定认知,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咖啡产品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对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A公司所受损失、各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法院判令B公司作为生产者立即停止制造与A公司即溶咖啡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C、D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的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原告作为销售咖啡的知名品牌权利人,其销售的咖啡凭借独特包装与装潢在市场中树立起鲜明标识,深受广大消费者认可。各被告作为咖啡行业的从业者,擅自制作、销售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易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与误认,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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