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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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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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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贞观四年,为何只有29人被判死罪
· 应坚持既谦抑谨慎又适度开放的态度
· 应厘清封存效力与再犯可能性的逻辑关系

吴梓源谈生育力保存立法——
应坚持既谦抑谨慎又适度开放的态度

( 2025-06-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吴梓源在《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论证成与规范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晚婚晚育已成为一种时代趋势。此间,由于个体生殖受制于生理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一系列因素,可以预见生育力保存技术作为一项新型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拥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生育力保存,即通过手术、药物或实验室技术为存在不育风险的主体提供帮助,保护其产生遗传学后代的能力。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论证成,是在技术具备可行性的前提下,对其在法律评价上是否具备正当性进行反思。将人的价值期望内化于技术的价值合理性,可以从三个层次为生育力保存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第一,生育作为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一项基本活动,无论是从人类渴望子嗣繁衍的生物性而言,还是从为人父母的社会必要性而言,都是一种现实且正当的利益需求。另外,人类生来就有一种对自我完美和基因遗传的渴望,而通过生育实现基因传递正是达成自我完美意图的重要方式之一。第二,对容许双重效应行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双系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进行阐释,可以发现生育力保存的立法保护并未影响抑或阻碍关联主体权利的行使,其负载的功能也有助于现实困境的纾解。第三,生育力保存立法保护的合理性考察除了要立足于主体权利,分析关联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样也要关注对公共利益的考量。社群主义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集合为社群整体所享有之利益,其背后所展现的是一种公共善。公共善强调的是对外在公共利益的追求,但其绝非与个体善相冲突对立的存在,而是一种综合利弊后为各方都能接受的合理选择。对公共善进行内部的类型区分,可以将其分为暂时的公共善和天然的公共善。前者所展现的是一种局限而又短暂的公共善,是工具性价值的载体;后者则是一种可以由社会普遍享有的、具有内在价值的公共善,其要求公共利益要为共同体各成员所共享。生育力保存的立法保护不会导致对尊严贬损的困扰,相关立法的完善将推进医疗资源的配置正义。
  在现代社会,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当老龄化成为全球性人口发展的大趋势时,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必然对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增强社会整体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并鉴于技术本身的特性,生育力保存立法应该恪守人的尊严和主体性,坚持既谦抑谨慎又适度开放的态度。只有明晰程序伦理与实质伦理,从整体性控制走向分阶段控制,才能进一步推进生育力保存立法的全面、系统和科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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