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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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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35年,美丽河湖基本建成
·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首季征期整体运行平稳
· 首项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 消解“内卷式”竞争需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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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项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 2025-05-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万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制度不断完善,竞争监管执法纵深推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合规意识逐步增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向好。但同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要求相比,我国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面临多方面困难挑战。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注重系统施策,持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坚持多元施策,不断提升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能力。特别具有代表意义的举措就是,由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提出并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研制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标准已于近期正式实施。《规范》是我国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领域的首项国家标准,旨在加强公平竞争合规体系建设与实施,助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增强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主动性自觉性。
  《规范》规定了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经营者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合规管理运行、评价及改进和境外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等相关要求。比如在经营者环境方面,《规范》提出,经营者应确定与其宗旨和战略有关并影响其公平竞争合规管理预期结果实现的各种内部和外部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考虑宏观经济趋势、行业发展、市场动态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经营活动和公平竞争合规义务;公平竞争法律和监管环境,密切关注与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最新要求等。
  《规范》还提出,经营者宜建立公平竞争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关键业务活动和决策经过合规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经营者宜设立公平竞争合规咨询机制,确保咨询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答。经营者应建立公平竞争合规内外部举报及调查机制,明确对可能存在的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并明确调查处置机制的启动条件、开展部门、调查流程和处置措施等。
  据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副司长艾则孜·艾力介绍,公平竞争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源泉。加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是企业行稳致远、进而有为的基础保障,也是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所在。一方面,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帮助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竞争违法行为或风险,从而使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合法,避免违法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强调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竞争合规塑造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导向,促进企业更多依赖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谋取竞争优势,以合规赢得商业伙伴信赖,创建具有长远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动力的优质企业。
  据悉,《规范》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经营者可以基于该标准提供的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框架,策划、实施、运行、评价和改进合规管理。通过这一框架,经营者能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自愿遵守的合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合规义务;在境外经营的同时,识别所在国家或地区合规义务,加强境外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与业务流程中。从而有助于统一各相关方对于公平竞争合规的认识,提升企业抗御合规风险的能力,促进经营者合规发展和高水平“走出去”,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二是政府机关开展合规倡导和激励时,可以将该标准作为依据或参考。通过实施该标准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并开展评价,有助于完善执法机构的前瞻性监管手段,靠事前预防和制止竞争违法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艾则孜·艾力表示,《规范》为企业构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操作说明书”,助力公平竞争治理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防控”延伸。随着《规范》实施,公平竞争合规将成为企业发展的内生需求,促进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蓬勃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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