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平安中国
9 6/9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游客流量”如何变成“反诈力量”
· 系统构建立体反诈宣防网
· 办出优秀案例有啥独家秘籍
· 严防假创新侵犯创作者真权益
· 平安影像 
· 实现“水清岸绿”与“产业焕新”双赢

武汉法院探索AI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边界
严防假创新侵犯创作者真权益

( 2025-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本报记者 刘欢
  
  “搭便车”借用与知名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推广其他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明确答案:被告行为足以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日前,2024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这起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乙公司拥有“通义”系列注册商标,并授权给甲公司使用。两公司发布的“通义千问”“通义听悟”AI大模型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2023年4月至6月,甲公司、乙公司陆续发布名称为“通义千问”“通义听悟”的AI大模型系列产品并进行公测。同年10月31日,“通义千问”App正式发布并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上线。
  2023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在丙公司开办的网站上检索“通义千问”,显示多个不同的“通义千问”App下载链接。其中部分链接为合集或其他无关软件,部分链接可下载与甲公司、乙公司“通义千问”App相同的AI大模型产品,但不能完整体现该产品的全部功能。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武汉中院,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软件系由甲公司、乙公司提供,或者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甲公司、乙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正式对外发布相关软件官方App版本,且丙公司提供的App并不能完整体现权利软件的全部功能,可能导致用户体验感降低,并损害涉案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
  最终,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测试阶段尚未正式发布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武汉中院酌情确定,丙公司赔偿甲、乙公司23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法治日报》记者从武汉中院了解到,该案是伴随“AI写作”“AI歌手”等AI大模型技术迅速发展而生的新型商标侵权案件,也是全国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此案主要把握三点:一是看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二是看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三是客观认定损害结果。
  “本案判决有助于制止利用AI大模型商标引流的侵权行为,消除科技企业侵权疑虑,助推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本案承办法官说。
  这并不是武汉法院审理的与人工智能领域有关的唯一一起案件。
  前不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科学城法庭审结了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
  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使用“奇域AI”App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受到网友喜欢。
  同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某科技公司短视频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该广告中引用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此前,王某已通过申请获得某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王某认为某科技公司行为侵犯自己拥有的涉案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具有独创性的AI生成图具有可版权性。AI生成图虽然借助了AI算法和数据处理能力,但是整个创作过程仍然凝聚了创作者的独特视角和创意,体现了创作者的创作思路和艺术追求,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推广宣传,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称,本案裁判确认了通过AI技术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属于作品,明确了AI技术生成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为今后类案判决提供了参考。
  近年来,武汉市区两级法院聚焦对文娱新业态保护,精准界定数字内容创作、虚拟娱乐场景构建、短剧创作等不同场景的著作权权益,探索AI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相关产业的利益保护规则与边界,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的良性发展。
  “我们鼓励AI领域的技术创新和运用,但AI技术成果的运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不能打着技术创新的旗号,乱蹭商标热度或者行不正当竞争之实,打着技术创新的幌子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