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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重视治吏的思想

( 2025-05-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王立民

  中国古代实行专制统治,君主掌握着国家的各项大权。官吏是君主与百姓的中介,君主通过官吏去治理百姓。从这种意义上讲,官吏就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治理的效果,难怪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唐朝是中国封建时期的鼎盛朝代,治吏之术已经十分成熟。《唐律》是唐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对唐朝的一些重要问题都作了明文规定,其中包括官吏言论犯罪。这一规定对管控唐朝官吏的言论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当时吏治较为清明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中,既包含口头言论犯罪,也包括书面言论犯罪。《唐律》对官吏言论的用语有:“漏泄”“口误”“奏事”“上书”“言上”“指斥”“妄述”“讽喻”“上表”“下言”“妄言”“弹事”“报上”“实对”等。官吏因为这些言论而构成犯罪行为的,都要受到《唐律》的处罚。
  《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大致可以分为六大类,即侵犯皇权、国家安全、官文书管理、封建官绩、农民的经济权、人身权的犯罪。在这六大类言论犯罪中,《唐律》用刑最重的是侵犯皇权的言论犯罪,最高刑为斩、绞刑。除此以外,《唐律》对侵犯国家安全的官吏言论犯罪也用刑很重,最高刑为绞刑。《职制律》的“漏泄大事”条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从这一用刑中也可得知,《唐律》对皇权与国家安全的保护力度最大,特别是对皇权的保护。
  其次,《唐律》官吏言论犯罪的规定得到了实施。《唐律》对官吏言论犯罪作出规定,是为了实施这些规定,从而达到肃正吏治的目的。这一规定确实得到一定程度的实施,还有案例流传至今。这里以违反“漏泄大事”“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诈为制书及增减”条规定的官吏受到的处罚为例。
  第一,有的官吏因违反了“漏泄大事”条的规定而受到了惩处。《新唐书》记载,贞观十四年,淮阳王李道明在奉命护送弘化公主和亲吐谷浑途中,因漏泄了弘化公主并非唐太宗亲生女儿的机密,而受到了惩处。即李道明“与武卫将军慕容宝节送弘化公主于吐谷浑,坐漏言主非帝女”,结果他被“夺王,终郓州刺史”。无独有偶。到了开元十年,又发生了一起官吏因违反“漏泄大事”条规定而受处罚的案件。据《旧唐书》记载,秘书监姜皎因坐“漏泄禁中语,为嗣濮王峤所奏”,因其“亏静慎之道,假说休咎,妄谈宫掖,据其作孽,合处极刑”,可“念兹旧勋,免此殊死。宜决一顿,配流钦州”。姜皎也因违反了“漏泄大事”条的规定而受到了惩处。
  第二,有的官吏因违反了“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条的规定而受到了惩处。据《旧唐书》记载,在武则天执政期间,刘祎之得罪了武则天,后以违反了“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条的规定而受到惩罚。“(刘)祎之尝窃谓凤阁舍人贾大隐曰:‘太后既能废昏立明,何用临朝称制?不如返政,以安天下之心。’(贾)大隐密奏其言,(武)则天不悦,谓左右曰:‘祎之我所引用,乃有背我之心,岂复顾我恩也!’”到了垂拱三年,有人控告“祎之受归诚州都督孙万荣金,兼与许敬宗妾有私,则天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其事。本立宣敕示祎之,祎之曰:‘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时年五十七”。刘祎之被罚而赐死的依据就是《唐律》“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条的规定。
  第三,有的官吏因违反了“诈为制书及增减”条的规定而受到了惩处。据《新唐书》记载,王弘义是冀州衡水人,在武则天执政时期,“以飞变擢游击将军,再迁左台侍御史,与来俊臣竞惨刻”。延载时,因违反《唐律》中“诈为制书及增减”条的规定而被侍御史胡元礼处以杖杀之刑。“延载初,(来)俊臣贬,(王)弘义亦流琼州。自矫诏追还,事觉,会侍御史胡元礼使岭南,次襄州,按之,弘义归穷曰:‘与公气类,持我何急?’元礼怒曰:‘吾尉洛阳,而子御史;我今御史,子乃囚。何气类为?’杖杀之。”王弘义被杖杀的根本原因就是其“矫诏”,明显违反了“诈为制书及增减”条的规定。
  对这些官吏的惩处,一方面证明《唐律》关于官吏言论犯罪的规定得到实施,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一规定能起到治吏的作用,有利于当时肃正吏治。
  最后,《唐律》官吏言论犯罪规定体现的基本精神是重视治吏。《唐律》把官吏作为言论犯罪的主体,对其言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官吏言论中的方方面面。说明唐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通过《唐律》来管控官吏言论,推行治吏。
  重视治吏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传统。唐朝以前已有重视治吏的思想与相关法律。早在先秦时期,就已认识到治吏的重要性,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同时还认识到依法治吏是一种有效手段。此后,治吏的思想不断被传承。在治吏思想的指导下,治吏的相关法律也被颁行。在秦的语书中,已有关于良吏、恶吏的区分,并明示要处罚恶吏。汉朝以后,还专门对官吏的各种言论犯罪作了规定,治吏在唐朝以前就已形成了传统。
  (文章节选自王立民的《法苑内外》,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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