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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法家论法的起源

( 2025-05-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战国时期的法家主张法治,与他们关于法律起源的看法密切相关。大体而言,战国时期法家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或者说法律是私有制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商君书·开塞》载:“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贤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故曰:王道有绳。”意思是,远古时代人们爱自己的亲人而喜欢私利,中古时代人们推崇贤人而喜欢仁爱,近世人们推崇权贵而尊重官吏。中古推举贤人治国的制度否定了远古任人唯亲的制度,近世君主治国的制度又否定了中古推举贤人治国的制度。这三个不同时代,遵循不同的规则,是因为社会形势变了,具体说,是因为到了近世“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即:随着人口的日益增多,推举贤人的过程耗时费力,容易发生混乱。因此,圣人顺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形势,制定了关于土地、财货、男女等的归属权。名分确定了而没有制度不行,因此设立了法令;法令确立了而没有人来管理也不可,因此又设立了官职;官吏有了而没有人统一领导不行,所以设立了君主。
  在《商君书·画策》中,商鞅又从另一个角度对远古、中古和近世的历史演变作了说明。《商君书·画策》认为历史分为“昊英之世”“神农之世”和“黄帝之世”三个时期,“昊英之世”的特点是“代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神农之世”的特点是“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黄帝之世”的特点是“以强胜弱,以众暴寡”,为了治乱,人们制定了“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在其他篇中,商鞅多次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阐释法律的起源。例如,《商君书·更法》载,“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商君书·六法》曰:“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故有功。”
  《商君书》的历史进化观像一把锐利的宝剑,为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了有力的论据。其与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样,考察了人类从原始的“自然状态”到“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阐述了私有制的产生、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但它比卢梭的著作问世要早两千多年。
  第二,法律是定分止争、保障商品交换的产物。《吕氏春秋·慎势》引《慎子》云:“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意思是,现在有一只兔子跑,上百个人追,不是因为一只兔子够一百个人分,而是因为这只兔子未决。既然未决,连尧都需要全力去追,更何况众人呢?当满市都是兔子后,人们就不再追了。不是不想追兔子,而是因为这些兔子已经分定了。分定之后,粗俗的人也不再争抢。所以治理天下和国家就在于分定而已。
  《商君书·定分》把慎子的商品竞争观点引申到了政治领域:“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关于名分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就是尧、舜、禹、汤那样的圣人也会抢夺财物。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两千多年前的法家对此亦有所体悟。
  第三,法律是君主平息政治斗争的产物。这主要是春秋战国时期齐法家的主张。
  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齐国的法治思想独树一帜,被称为齐法家或“管法”。《管子》一书中的《法禁》《君臣上》《君臣下》《七主七臣》《法法》《权修》《重令》《治国》《正世》《禁藏》《任法》《乘马》《版法》《版法解》《立政》《立政九败解》等,大体反映了齐法家的思想。
  齐法家认为,法律是君主制定的。“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那么,君主是如何产生的呢?齐法家认为,君主不是与世俱来的,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管子·君臣下》告诉人们,古时没有君臣上下之分,也没有夫妻配偶的婚姻,人们像野兽一样共处而群居,以强力互相争夺,于是智者诈骗愚者,强者欺凌弱者,老、幼、孤、独的人都不得其所。因此,智者依靠众人的力量出来禁止强暴,强暴的人们就这样被制止了。由于智者替人民兴利除害,并端正人民的德行,人民便把智者当作导师。所以,道术和德行是从贤人那里产生的。道术和德行的义理开始形成于人民心里,人民就都归正道了。辨别名物,分清是非,赏罚便开始实行。上下关系确立,民生有了根本,国家的都城便建立起来。因此,国家之所以为国家,是由于有人民这个根本才成为国家;君主之所以为君主,是由于掌握赏罚才能成为君主。
  第四,法律是国家为了解决“人民众而货财寡”问题而制定的。这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的见解。
  韩非子明确提出法律是官府制定的:“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为什么君主、官府要制定法律?是因为要解决“人民众而货财寡”而引发的争斗问题。“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人世间的斗争是由人口的日益增长和财富的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引发的,这就需要制定法律来定分止争。
  总之,先秦法家关于法律的起源,或归结于历史演进,或归结于商品交换需要保障产权,或归结于政治斗争。其共同点是没有归结于彼岸的鬼神,都是从人类社会的内部寻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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