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人大视窗
13 5/13 4 5 6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创新举措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 严管严控严查 坚决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 加大执法力度营造清净网络环境
· 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 2025-05-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  董真

  1954年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刘少奇曾说,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人大代表和一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负有特别的责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法律与宪法相一致,1954年9月26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规定:“所有自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
  这充分表明我国对宪法及其实施的重视,不仅根据宪法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等五部国家机构组织法,为这些依宪法新设置的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及其行使提供法律依据,还专门作出这个《决议》。这也表明全国人大为宪法的有效实施带了个好头。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和建国纲领,为新中国的成立提供了宪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根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现行法律、法令,如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为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随着实践的发展,1954年宪法既总结继承《共同纲领》的经验,也有相应发展完善。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在领导制定宪法时,统筹考虑这些依据《共同纲领》所制定和批准的法律、法令的效力问题,最终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这个《决议》,明确规定“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这一《决议》旨在维护宪法权威,为清理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令提供了直接依据。
  在实践中,由谁处理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呢?195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叔通提出,从宪法的规定看,中央和地方颁布的法令中,有问题的不少,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由政府处理,应加以确定。这引起毛泽东的高度重视,并就此作出批语,强调“应有所准备”。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图书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