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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郑美丽:本院受理张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王沙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知加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青28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段书勤:本院受理原告张成炎与被告段书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5)皖1502民初3465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栾宜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坤与被告栾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5)皖1502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黄天兵:原告嘉兴佳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艺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郭立志与你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311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室、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成立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崔金燕、苗红军、李新江: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115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室、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成立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李晓月: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你和武安市上团城闫飞家具门市、闫飞之间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赵延坤成立仲裁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邯仲案字第0565号案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室、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杨延龙、赵丹琪: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赵泽国与你们之间的(2024)邯仲案字第0122号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仲裁庭已做出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邯仲裁字第0122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5层,邮编151400,电话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刘国英(身份证号:13243319700923****):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河北燕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张志超(身份证号:13063219870211****)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4】保裁字第35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补充证据副本,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5年7月14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2024)粤19破103号之二 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固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固帮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以固帮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提请终结固帮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固帮公司进行了调查:(一)固帮公司早已停业,管理人未接管到固帮公司的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已接管固帮公司银行存款4269.29元及利息0.12元。(二)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4274290.87元,其中职工债权6181.08元、社保债权661.53元、普通债权4267448.26元。(三)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4)粤19破103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固帮公司破产。(四)本案破产费用共计5084.61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5元、日常管理费用2547.28元、管理人报酬512.33元、预留后续管理费用2000元(将用于登报公告后续需公告的法律文书、文件,办理注销税务、工商登记手续等)。本院认为,固帮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固帮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2024)粤19破1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东莞市固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郭长庚、孙红云:我方对你方享有的债权已经(2021)苏09民终25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后你方未积极履行,我方于2021年9月1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925执2596号,现我方将对你方在上述执行案件中未执行到位部分的全部债权转让至夏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811151425)名下。特此通知! 通知人:孙云霞 公 告 朱晓航、张广银:朱晓航、张广银与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并已经于2018年5月8日经本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锦证经字第160号]。根据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提供的证明,截止2025年2月20日止,朱晓航、张广银未按期还款,现拖欠贷款本金、欠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1044.81元。根据你们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的规定,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向我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公证。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可持本执行证书向锦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将上述情况通知于你,如你对上述欠款情况无异议,又不能在30日内还清借款本息,我处将出具《执行证书》;如对上述欠款情况有异议,请你于30日内将书面异议或相关证据提交给锦州市辽锦公证处(锦州市解放路一段5-15号四楼经济部,联系电话:0416-7119613)。否则,视为你们对上述情况的认可。 特此公告。 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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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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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郑美丽:本院受理张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王沙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知加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青28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段书勤:本院受理原告张成炎与被告段书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5)皖1502民初3465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栾宜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坤与被告栾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5)皖1502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黄天兵:原告嘉兴佳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艺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郭立志与你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311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室、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成立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崔金燕、苗红军、李新江: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115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室、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成立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李晓月: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你和武安市上团城闫飞家具门市、闫飞之间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赵延坤成立仲裁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邯仲案字第0565号案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室、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杨延龙、赵丹琪: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赵泽国与你们之间的(2024)邯仲案字第0122号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仲裁庭已做出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邯仲裁字第0122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5层,邮编151400,电话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刘国英(身份证号:13243319700923****):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河北燕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张志超(身份证号:13063219870211****)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4】保裁字第35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补充证据副本,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5年7月14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2024)粤19破103号之二 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固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固帮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以固帮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提请终结固帮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固帮公司进行了调查:(一)固帮公司早已停业,管理人未接管到固帮公司的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已接管固帮公司银行存款4269.29元及利息0.12元。(二)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4274290.87元,其中职工债权6181.08元、社保债权661.53元、普通债权4267448.26元。(三)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4)粤19破103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固帮公司破产。(四)本案破产费用共计5084.61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5元、日常管理费用2547.28元、管理人报酬512.33元、预留后续管理费用2000元(将用于登报公告后续需公告的法律文书、文件,办理注销税务、工商登记手续等)。本院认为,固帮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固帮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2024)粤19破1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东莞市固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郭长庚、孙红云:我方对你方享有的债权已经(2021)苏09民终25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后你方未积极履行,我方于2021年9月1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925执2596号,现我方将对你方在上述执行案件中未执行到位部分的全部债权转让至夏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811151425)名下。特此通知! 通知人:孙云霞 公 告 朱晓航、张广银:朱晓航、张广银与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并已经于2018年5月8日经本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锦证经字第160号]。根据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提供的证明,截止2025年2月20日止,朱晓航、张广银未按期还款,现拖欠贷款本金、欠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1044.81元。根据你们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的规定,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向我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公证。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可持本执行证书向锦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将上述情况通知于你,如你对上述欠款情况无异议,又不能在30日内还清借款本息,我处将出具《执行证书》;如对上述欠款情况有异议,请你于30日内将书面异议或相关证据提交给锦州市辽锦公证处(锦州市解放路一段5-15号四楼经济部,联系电话:0416-7119613)。否则,视为你们对上述情况的认可。 特此公告。 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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