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林福松(身份证号:35212819710222****):
  原系我司安保部员工,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我司研究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我司与林福松的劳动关系,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因无法联系本人及家属,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西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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