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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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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防伪搭售商品
构成侵权赔偿损失

( 2025-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邵李鸣

  使用网购平台的logo做头像,就一定是官方账号吗?运动鞋配上防伪套件,就一定是正品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赔偿15万元。
  A公司是网购平台“AA”网站及“AA”App的主办单位、运营者和所有者,是注册商标“AA”等商标注册人。2021年7月,A公司发现李某甲和李某乙在多个网络平台推销运动鞋等商品时,在其发布的图文里多次使用“AA”等关键词,使用“AA”作为微博平台头像,并在相册中发布仿冒的“AA”防伪套件。A公司认为李某甲、李某乙仿冒“AA”防伪套件,搭售大量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擅自使用A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服务装潢,并通过该商品图片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至法院,诉请李某甲、李某乙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与A公司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运动鞋等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关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类似服务。李某甲、李某乙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的“AA”等标识,与A公司“AA”注册商标在整体结构、要素组合方式等核心识别要素上基本一致,公众在视觉上易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近似商标,且上述标识的使用均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李某甲、李某乙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对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某甲、李某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服务名称、服务装潢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A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定李某甲、李某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网购平台推出的防伪套件,是以其商业信誉为其售出的商品真伪做背书。仿冒的防伪套件流入市场后,不仅给假冒伪劣产品穿上一件伪装成正品的“马甲”,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损害购物平台长久以来建立的商业信誉与品牌价值。广大商家要尊重原创设计,不可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拿来主义”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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