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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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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制定社会信用法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社会信用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议案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不够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不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建议加快制定社会信用法,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瓶颈难题。 议案指出,制定社会信用法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选项,是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核心要义,是总结提炼固化信用法治工作成果的关键举措。 议案建议将一些重点制度作为立法重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推进机制,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管理部门”等,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牵头单位和应承担的相关职责,解决地方信用建设过程中建设目的不统一、建设内容缺依据、牵头单位不明确、主要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二是整体推进诚信环境建设,建议聚焦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三是着力推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合作,细化各类经营主体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处理、保存等实施性要求,为政府部门、经营主体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操作规范。四是明确信用奖惩制度实施的法律目的,规范基本的奖惩措施,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要求各行业、各地区出台相关制度对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确保信用奖惩在行政、市场等领域实现规范运作。五是有效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对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投诉和复议诉讼权进行规范,细化权益保护的操作,为地方或者行业根据自身情况完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提供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六是做好社会信用法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效衔接,对非金融领域以外的经营主体从事信息采集、实施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开展信用调查和信用咨询业务进行明确和规范,推进征信业务的标准管理、自律管理和安全管理,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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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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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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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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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制定社会信用法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社会信用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议案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不够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不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建议加快制定社会信用法,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瓶颈难题。 议案指出,制定社会信用法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选项,是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核心要义,是总结提炼固化信用法治工作成果的关键举措。 议案建议将一些重点制度作为立法重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推进机制,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管理部门”等,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牵头单位和应承担的相关职责,解决地方信用建设过程中建设目的不统一、建设内容缺依据、牵头单位不明确、主要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二是整体推进诚信环境建设,建议聚焦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三是着力推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合作,细化各类经营主体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处理、保存等实施性要求,为政府部门、经营主体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操作规范。四是明确信用奖惩制度实施的法律目的,规范基本的奖惩措施,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要求各行业、各地区出台相关制度对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确保信用奖惩在行政、市场等领域实现规范运作。五是有效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对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投诉和复议诉讼权进行规范,细化权益保护的操作,为地方或者行业根据自身情况完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提供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六是做好社会信用法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效衔接,对非金融领域以外的经营主体从事信息采集、实施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开展信用调查和信用咨询业务进行明确和规范,推进征信业务的标准管理、自律管理和安全管理,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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