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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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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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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构建以“看门人义务”为核心的治理体系
· 应构建体系化技术规制与程序制约方案


储陈城谈数字技术风险刑法应对的模式——
应构建以“看门人义务”为核心的治理体系

( 2025-04-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储陈城在《法学论坛》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间接治理:刑法应对数字技术风险的基本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数字技术更迭日新月异,数字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给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带来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而技术创新附随产生的风险又为刑法介入提供了正当性。随着数字技术迭代发展速度的加快,人们因难以把握技术发展的方向,进而产生不安、惶恐情绪,要求刑法积极介入在所难免。因此,一直以法益保护为根本任务的刑法,理所当然地成为人们抵御技术创新伴生风险的依靠。但是,根据社会系统论的观点,社会是由分工不同的各个子系统组成。技术与刑法分属不同的系统,子系统间价值目标和功能均存在差异。同时,社会又是多元的,不同子系统在社会演进过程中并存共生。无论是数字技术抑或刑法都难以避免地受到对方价值目标和运行逻辑的影响。数字技术变革对刑事治理提出了挑战,刑法应如何回应数字技术所伴生的法益侵害风险、寻求社会系统内部的平衡,是刑法学界研究数字技术必须首先厘清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数字技术的伴生风险导致积极规制成为刑法面对全新数字技术的主流声音。相关经验显示,与其他法律不同,刑法的直接积极介入有阻碍新兴技术发展的可能。然而,刑法若对数字技术风险置若罔闻、消极回避,则会导致刑法的保护范围出现漏洞。数字时代的刑法必须转变原有的思维定势,顺应数字社会的发展规律。
  刑法参与犯罪治理的模式具有一定规律性。根据犯罪种类的不同,刑法参与犯罪治理的模式可分为直接治理模式和间接治理模式。直接治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刑事犯(自然犯),间接治理模式则主要适用于行政犯。进入数字时代以后,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在带来社会福祉的同时也隐藏了一系列的技术风险。刑法应对数字技术风险无论是直接治理模式还是传统的间接治理方式,都难以适应数字社会的发展,无法满足法益保护和技术创新间的平衡。刑法参与数字社会治理应借鉴并改进应对行政犯的间接治理模式,转向“国家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新型间接治理模式。其中平台在数字社会的犯罪治理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发挥着数字“看门人”的作用。数字技术风险刑法应对的模式应构建以“看门人义务”为核心的数字平台治理体系,形成“平台+前置法+刑法”这一阶层性、渐进式的新型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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