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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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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反光扰民
诉请赔偿获得支持

( 2025-04-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徐志杰 郑璐燕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玻璃幕墙反射阳光而引起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由某房产公司承建的某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外立面整体选用玻璃幕墙材质。王某于2009年购买的涉案房屋位于该建筑所在地块东侧,与该建筑隔一条马路。自该建筑建成后,每天太阳光会经玻璃幕墙长时间反射至涉案房屋客厅内。王某曾与某房产公司协商,某房产公司也为涉案房屋客厅的窗户进行贴膜处理,但王某认为反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于是,王某将某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房产公司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将涉案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经咨询后得知,若将涉案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因此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法官现场勘查并结合王某提供的照片、视频证实,太阳光经玻璃幕墙反射至涉案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影响时间较长、光线较为明亮乃至刺眼,已超出了公众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对王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故某房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更换涉案房屋客厅玻璃显然更为经济、合理,且王某主张的损失金额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场价格。综上,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赔偿王某损失6.5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被告某房产公司修建的玻璃幕墙所反射的强光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对原告王某的正常生活已造成影响,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官提醒,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及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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