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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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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公告
邯郸市驰泽紧固件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沛龙与你公司及被申请人李保强之间的(2024)邯仲案字第0676号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中华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东北角城投大厦5层),电话0310-3113610)
邯郸仲裁委员会
天津自贸试验区亿坤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丽:本会受理吴坤伦与你各方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为[2024]津仲字第1154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送达[2024]津仲裁字第1154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中贵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鑫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仲裁字第0256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陆晓君:本会受理的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仲裁字第1096号],由仲裁员蒋勇伟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6月3日9时30分在本会园区第二仲裁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开庭。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刘丹、袁大湖:本会受理的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仲裁字第1100号],由仲裁员蒋勇伟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6月3日10时在本会园区第二仲裁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开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王旭:本会受理的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2023)苏仲裁字第0170号],由独任仲裁员张范龙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胡满红:本会受理的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2023)苏仲裁字第0171号],由独任仲裁员张范龙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13时5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程海龙:本会受理的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2023)苏仲裁字第0172号],由独任仲裁员张范龙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14时1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乐换辉,雷玲燕:本会受理的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2023)苏仲裁字第0174号],由独任仲裁员张范龙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14时3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郑伟伟,刘营:本会受理的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2023)苏仲裁字第0176号],由独任仲裁员张范龙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14时5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吴克明:本会受理的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2022)苏仲裁字第1323号],由仲裁员倪健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林国平:本会受理的苏州星诚医药连锁总店与你合同争议(2025)苏仲裁字第0279号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及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案件材料。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通知书
闫殿凯、腾桂珠、柳星宇、柳绍健:
  高岩根据已生效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辽07刑初21号]的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辽刑核72225169号]的裁定,于2025年4月17日,将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殿凯、腾桂珠、柳星宇、柳绍健物质损失人民币28574元提存于我处。请接到此通知后,持本通知书、闫殿凯、腾桂珠、柳星宇、柳绍健身份证到我处领取赔偿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我处地址: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一段5-15号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联系人:王军、张涵越
  联系电话:0416-7119613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关于职工债权登记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宁夏中太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2023年7月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中太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太镁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中太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太镁业公司全体职工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接管中太镁业公司时,中太镁业公司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且无留守人员。管理人将根据目前收集、调取的相关资料对职工债权进行审核、确认。因管理人未接管到中太镁业公司的职工档案,职工应主动进行职工债权登记。故请中太镁业公司的职工向管理人进行登记,以便管理人记录核查职工债权。核查结果的公示信息将依法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二、中太镁业职工债权人应自本通知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登记职工债权并提交证明职工债权真实存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离岗离职时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公司高管主张债权的聊天记录截图或录音资料、职工债权情况说明(如债权金额、所在岗位、债权形成原因)等资料。
  三、中太镁业职工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劳动合同期限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时间的,以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作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时间。中太镁业职工未在上述期限内联系管理人登记职工债权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管理人将以中太镁业公司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最后截止日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中太镁业公司与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职工与中太镁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等事项,以管理人最终调查结果为准,本通知不具有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效力。
  四、如职工持有中太镁业公司名下财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档案、印章、财务凭证等)等,应妥善保管并移交管理人。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季灵芝律师18695113092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23号楼
宁夏中太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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