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案件
13 6/13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编者按
· 简单提示词+AI生成,不构成作品
· 秦皇岛首例涉长城作品知产案开审
· 企业用“文心一言”冠名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 侵权车载音乐U盘卖出两万余个
· “贴标售假”维生素E油引发侵权风波
· 四人窃取品牌手机外观数据获刑
· 擅自用其它公司动漫形象开漫展被判赔款

四人窃取品牌手机外观数据获刑

( 2025-04-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袁小燕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4名被告人因提前泄露某名牌手机外观数据,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裕某公司是某名牌手机公司的供应商,负责生产该名牌手机的摄像头等相关零件。鑫某公司与裕某公司是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为了提前获取某名牌手机的外观数据来制作手机壳,杨某找到鑫某公司的老板曹某某,让曹某某指使外派员工甘某某、魏某两次从裕某公司来料品质检验部私自将三个尚未对外发布的某名牌手机摄像头金属圈铝片窃取后转交给杨某,致使该名牌手机外观数据提前泄露。经鉴定,该名牌手机摄像头金属圈铝片设计技术信息点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20万元。
  案发后,4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该手机公司的损失,该公司出具《谅解书》对各被告人的案涉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甘某某、魏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半不等,缓刑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