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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无捷径,警惕“躺平”圈套

移民无捷径,警惕“躺平”圈套

( 2025-04-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季运达
  
  现实中,关于移民政策或者待遇的虚假宣传长期存在,我们曾办理过多起该类案件。
  有一起德国移民相关的案例,移民中介推荐客户陆女士通过投资德国房产的方式办理德国移民,并向陆女士展示了该地政府出具的项目推荐信,宣称投资该地房屋后可获得当地政府支持,从而获得德国居留身份,并承诺在4年内获得德国永居。之后陆女士为了支付房款,卖掉了北京的房产,向德国账户支付了房款和税费超过40万欧元。但是,陆女士投资的德国房产逾期两年仍未完工,实际上已经成为烂尾项目,移民申请更是没有进展,原本带儿子到德国读书定居的计划被打乱,她只能在北京租房居住。
  实际上,德国并没有真正的“买房移民”政策,当时只有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塞浦路斯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可以通过购房的方式直接获得移民身份。而德国主要的移民方式是德国蓝卡项目和法人签证项目,移民中介实际上为陆女士办理移民的方式是后者——法人签证项目,也就是通过为陆女士注册公司,以公司法人的身份获得签证,公司运营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为德国永居。
  这种方式实际上有很多风险点,例如德国公司的运营是否能满足转德国永居的条件、德国公司为了满足移民条件需要的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等。并不像买房移民国家一样购买了房产就可以获得居留身份。哪怕陆女士购买的房产竣工交付了,她的移民身份仍然处于非常高的风险之中。
  办理移民存在跨国家、跨法域等客观因素,信息极不对称,另外还有语言、文化等差异,希望办理移民的人群获取移民目的国移民政策信息的难度非常大,因此给了移民中介机构或者独立的移民从业者虚假宣传的机会。选择移民项目,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也就是了解清楚申请移民所依据的法案。
  办理移民“踩坑”后,维权方式一般是先与移民中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解决。在移民合同的诉讼或者仲裁中,人们经常遇到的难点是移民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其不利,或者移民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对移民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处理没有约定,难以划分责任。
  我们代理的一起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商业移民仲裁案件中,合同正文内容不到一页纸,移民办理中移民中介与客户的权利义务约定非常笼统,客户的移民申请失败后,双方对于应退款的金额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没有约定,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移民项目的办理流程、政策、周期等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认定,对于不了解移民专业信息的客户而言是比较困难的。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有些移民客户可能并没有与国内的移民中介签订合同,而是直接委托移民目的国的公司甚至个人办理的移民,在办理移民不成功后维权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
  以我们办理过的一起案例来说,蔡女士为了办理法国居留身份,与法国的S公司直接签订了合同,购买法国留尼旺房屋并办理法国居留签证,后向S公司账户支付房款35万多欧元。一年后,蔡女士得知项目停工烂尾,投资款处于极大的风险中,很可能钱房两空。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蔡女士不利,并且S公司注册在法国,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地也均为法国,如果在法国提起诉讼解决,成本和难度都非常巨大。
  我们建议蔡女士以退为进,与S公司的国内关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如果达不到约定的条件,则由国内公司承担退款的连带责任,并约定对蔡女士有利的北京某区法院为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之后因未实现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条件,蔡女士直接根据补充协议起诉国内公司,要求国内公司承担退还房款的责任。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蔡女士与国内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在S公司未全额退款的情况下要求国内公司退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国内公司退还蔡女士全部房款。
  蔡女士是比较幸运的,较早地与法国公司的国内关联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我们还遇到过一位客户,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客户为了办理加拿大移民,直接委托一位所谓的加拿大律师,并支付了10多万加币的服务费。但是移民办理失败后,对方突然失联,客户连这位所谓的加拿大律师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无法核实他的真实身份。
  所以在选择移民服务机构时,不应迷信国外机构或“专家”,要充分了解清楚对方的机构背景和个人身份信息,并在合同中对将来万一发生争议的适用法律和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好约定,避免陷入无法维权的状态。
  治理此类乱象,需要网络平台、移民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因私出入境行业协会等多方面共同协作。目前对于移民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都没有准入标准和监管措施,因此对于各个网络博主的专业性难以判断,对其所发布视频的内容也很难辨别真伪。
  移民行业的特点决定了移民事务的办理有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同时移民事务的办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在这两种特性下,有必要对移民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流移民国家,就规定有权代理移民事务的人员必须获得移民主管部门认证的注册移民顾问或律师。我们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对移民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
  相关部门应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细化对移民服务虚假宣传的界定标准(如虚构成功率、伪造案例、隐瞒风险等),明确“误导性表述”和“承诺性表述”的法律红线。网络平台也应对存在虚假宣传的视频、帖子等进行屏蔽,对涉嫌违规的主体进行警告,甚至封号等。
  另一方面也要对想要移民的人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增强辨别能力,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移民信息。因私出入境行业协会除了对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的宣传和教育外,也要重视对移民客户的宣传教育,多组织有经验的移民专家、律师等开展移民风险教育,定期发布警示案例、典型案例。移民客户也可以寻找专业从事移民业务的机构咨询,避免盲听盲从。比如在委托移民中介之前向专业人士咨询移民政策的真实性、潜在风险等,并对准备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和提出法律建议,尽量做好事前预防,避免事后纠纷。
  移民行业也应当参照金融领域,形成“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于办理移民中客观存在的风险性问题,中介服务机构应发挥专业价值,尽力规避风险,不能规避的也要如实告知;移民客户在充分了解移民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决策,对自己办理移民可能遇到的风险有充分的预判。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如果移民服务机构不能做到,那就按照“卖者失责,按责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
  移民无捷径,一定要警惕“躺平”圈套。只有同时具备了成熟的服务机构和成熟的客户,才能形成成熟的移民服务市场。
  (作者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外投资与身份规划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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