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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全方位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指引

( 2025-04-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近日,安徽为进一步打牢“综合查一次”基础,在制度设计上细化任务分工方案,聚焦规范涉企检查“做什么”和“谁来做”,在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细化工作事项,聚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怎么做”,在全国率先全方位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严格规范全省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频、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等问题。
制定检查事项清单
  《安徽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托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和资格确认工作。
  同时,安徽省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规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要求对于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清单制度和管理,要做到内容清晰、动态更新、公开透明。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权责清单,梳理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制定本系统共同的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明确各事项的实施层级;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由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在上级清单基础上制定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工作指引》规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关键信息。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应当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风险等级,安排检查内容和频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检查效率;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年度计划。
  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需要依法部署专项检查的,安徽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
严格检查方式方法
  安徽要求在检查的方式方法上,要倡导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检查手段,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检查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结合“综合查一次”相关要求,安徽明确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统筹安排、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同一行业领域的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指导下级行政执法主体提供属地监管信息,联合制定检查方案,整合检查力量,避免层级间重复检查。
  安徽倡导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探索建立本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企业合理划分监管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措施实施分类监管,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可依据企业所属行业、区域、生产经营规模、信用状况、上一年度行政检查及合规建设等情况,划分监管风险等级,确定影响因素重要程度。根据企业监管风险等级,积极推行“无事不扰”白名单制度,将管理规范、信用高、风险低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合理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将管理不规范、信用低、风险高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同时依据企业动态信息、信用等级、监管情况等,及时动态调整“白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库”。
  根据安徽省“综合查一次”要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守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自身领域以及企业实际,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对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规范检查程序流程
  安徽正在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前,通过申请“安徽行政检查码”发起检查任务,检查时主动亮码入企;检查后通过系统上传检查结果、接受企业评议并核实企业相关事项整改情况。未申请“安徽行政检查码”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入企检查。
  《工作指引》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之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完整记录检查过程、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检查结果等;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行政执法主体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按照整改时限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告知复查结果。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安徽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在实施行政检查的过程中,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出具包含整改建议、合规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探索开展“邀约式”指导服务,针对企业主动申请的指导需求,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提供专业化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进行合规指导。
  此外,安徽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规定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避免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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