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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全国人大组织法

( 2025-04-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何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是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与宪法同步起草、同步通过,同样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
  1954年宪法就全国人大的组织原则、地位、职权及行使、代表组成、任期、会议的召集与主持、常设机关以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等作出概括式规定。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其进行了细化,共4章38条。
  其中,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代表资格审查、审议议案方式、会议进程、议案提出和表决、人事选举任免等作了规定。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办事机构、会议召集召开、议案提出审议表决、人事任免等作了规定。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等作了规定。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任期、权利义务、补选等作了规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尚不具备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1954年之前,我国也不存在全国人大运行的实践,相关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全国人大组织制度作出若干原则性规定,比如第十二条关于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第十五条关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等。同时,还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等。这些规定及其运行实践为建立健全全国人大相关组织制度和程序机制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全国人大组织法的颁布实施,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为规范权力运行、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也为后来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制定积累了经验。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并以此为根据,在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基础上,制定了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共4章46条,各章章名与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相同。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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