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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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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曹沛渊:本院受理原告牛爱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盛乐、丑敏、韩书义、王印四、上海凯俞企业管理中心、沐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孙林: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南腾鑫百利贸易有限公司、蒋学军诉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华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乐、丑敏、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书义、王印四、付嘉豪、上海凯俞企业管理中心、余凯朦、李水红、沭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孙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25)冀09民终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5)冀09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09民终25号民事裁定书、(2025)冀09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盛男、张宏伟、王乐佳、赵岩: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区支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仲[2023]1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葫仲裁第15号裁决书及补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员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张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志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臣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如下: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志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立案后申请人临泉县志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翟启全: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川13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翟启全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杨克全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昊炜:本院受理原告郑尧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盐城阿尔伯塔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开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阿尔伯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5)苏0925民初72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5)浙0303破8号之一 本院根据温州市日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4月2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右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右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8日指定浙江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右舍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6月5日前,向右舍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戴迎春,电话15355871961,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开源社区市府路567号保利天际云帆商务中心A幢1801室)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右舍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右舍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右舍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中泰德信(海南)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姬佩洁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4〕第413号),定于2025年4月13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保利和乐(珠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申请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在申请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故将应归还给邦德公司的借款本金240万元在我处办理提存公证,该提存款已于2025年3月28日提存至我处提存专户。 具体领取事宜请相关权利人详询本处。联系人:常田,联系电话:18971587949,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2501-2505号。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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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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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曹沛渊:本院受理原告牛爱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盛乐、丑敏、韩书义、王印四、上海凯俞企业管理中心、沐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孙林: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南腾鑫百利贸易有限公司、蒋学军诉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华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乐、丑敏、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书义、王印四、付嘉豪、上海凯俞企业管理中心、余凯朦、李水红、沭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孙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25)冀09民终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5)冀09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09民终25号民事裁定书、(2025)冀09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盛男、张宏伟、王乐佳、赵岩: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区支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仲[2023]1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葫仲裁第15号裁决书及补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员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张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志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臣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如下: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志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立案后申请人临泉县志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翟启全: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川13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翟启全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杨克全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昊炜:本院受理原告郑尧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盐城阿尔伯塔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开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阿尔伯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5)苏0925民初72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5)浙0303破8号之一 本院根据温州市日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4月2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右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右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8日指定浙江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右舍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6月5日前,向右舍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戴迎春,电话15355871961,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开源社区市府路567号保利天际云帆商务中心A幢1801室)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右舍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右舍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右舍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中泰德信(海南)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姬佩洁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4〕第413号),定于2025年4月13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保利和乐(珠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申请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在申请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故将应归还给邦德公司的借款本金240万元在我处办理提存公证,该提存款已于2025年3月28日提存至我处提存专户。 具体领取事宜请相关权利人详询本处。联系人:常田,联系电话:18971587949,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2501-2505号。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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