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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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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擅自修改保险条款被判无效

( 2025-04-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张海燕 实习生张晓颖 上海金融法院近日通报一起外卖骑手责任险纠纷案。一名骑手送单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配送服务商为此支付了97000元的车辆维修费,当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发现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中第三者物损赔偿限额已从45万元降为5万元,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定变更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支付97000元,上海金融法院维持原判。
  “平台既非投保人,也非投保人的代理人,其与保险人协商变更相关条款的行为不能直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许晓骁说,如果平台与保险人协商新增格式免责条款,需在新增条款纳入日保单的合理期限内,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格式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合理期限过后,如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才能视为对新增条款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平台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第三者物损限额,使得投保人原本可得到全额赔付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现只能在限额5万元的范围内获赔,应认定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然而,平台向配送服务商发布条款变更的时间晚于新保险方案的切换时间,无法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此外,平台虽然组织保险公司提前开展内部培训,但培训未能明确告知变更后的保险方案具体上线时间,未能预留合理期间以便配送服务商作出决策,也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因此,法院认定变更后的格式免责条款对配送服务商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保险金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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