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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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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当事人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大市太阳岛小区自行扩建房屋,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我机关向下列当事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15日内进行改正(审批或拆除),清除对规划造成的影响,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下列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效法律文书,现我机关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机关(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号张浦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附名单: 序号 违法建设地址 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送达方式 1 昆山市张浦镇太阳岛小区碧云路 朱向宇 320982********0425 江苏省昆山市萧林中路峰荟花园 公告送达 2 昆山市张浦镇太阳岛小区碧云路 杨勇民 310101********161X 上 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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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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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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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当事人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大市太阳岛小区自行扩建房屋,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我机关向下列当事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15日内进行改正(审批或拆除),清除对规划造成的影响,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下列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效法律文书,现我机关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机关(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号张浦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附名单: 序号 违法建设地址 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送达方式 1 昆山市张浦镇太阳岛小区碧云路 朱向宇 320982********0425 江苏省昆山市萧林中路峰荟花园 公告送达 2 昆山市张浦镇太阳岛小区碧云路 杨勇民 310101********161X 上 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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