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要闻
13 1/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1 2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法治保障下温暖看得见摸得着
· 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 图片新闻
· 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 持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
· 我国首个系统性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文件发布
· 筑牢人脸信息安全防线
· 二维码
· 24小时守候为群众解纠纷
· 平安如阳光普照 和谐似清泉流淌

筑牢人脸信息安全防线

( 2025-03-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马树娟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扎紧人脸信息保护的“篱笆”,为技术应用划定清晰边界。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小区门禁的刷脸进出,到商场消费时的刷脸支付,再到学校课堂上的刷脸签到,这一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因“无感抓拍”“强制刷脸”等不当使用乱象频频引发争议。如何在推动技术创新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找到平衡,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将人脸信息这类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并要求针对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标准。在此背景下,《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作为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与补充,其既是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的及时回应,也是对“科技向善”理念的有力守护。
  具体来讲,《管理办法》将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及知情同意等原则予以细化落实。比如,明确提出存在其他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手段;处理未成年人信息需取得监护人同意等。同时,《管理办法》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特性,量身定制了监管方案。如规定人脸信息原则上应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网络对外传输;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标识。这些举措正是对先前摄像头滥装、数据“裸奔”等乱象的纠偏,也为企业划定了合规运营的边界。此外,备案制度、安全评估、加密防护等要求,进一步压实了企业责任,推动技术应用从无序走向规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管理办法》展现了制度设计的周密性,但确保其有效落地,仍需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技术的创新发展,不能以牺牲公民个人权利为代价。唯有将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及时纳入法治框架,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人们才能更安心地拥抱数字时代,真正实现技术造福人类的美好愿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