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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128TB移动硬盘容量
仅13.8GB,向谁追责

( 2025-03-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潘泽
  
  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已成为大多数人的消费方式。当网购的商品或服务有问题时,你有被商家和平台互相踢过皮球吗?到底该找商家维权还是找电商平台维权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推送,以99元的价格在某店铺购买了一个128TB的移动硬盘,然而收到货后,张先生发现该硬盘仅能容纳13.8GB的内容。张先生多次与第三方平台沟通,平台客服均回答“加急处理”,然而等待客服回复时,张先生看到平台上该店铺所有的商品均显示“已下架”。气愤之余,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该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9000余元。
  电商平台认为,首先,自己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亦不是案涉移动硬盘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其已经在商家入驻时审核了经营者的主要信息,依法向原告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平台提供者的法定披露义务,平台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遗漏必要诉讼主体,法官依职权追加硬盘销售商铺的经营者朱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考虑到张先生年龄较大且基础疾病较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向朱某释法说理,告知售卖的移动硬盘如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构成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退一赔三”赔偿责任,同时朱某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朱某当即表示,愿意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向张先生进行赔偿,案涉移动硬盘也不需要退回。
  张先生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法官表示,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一般分为自营模式与非自营模式。本案是典型的非自营模式,即网络购物平台提供销售平台给其他商家发货,平台收取一定数额标准使用费。此时,网购平台并不是合同相对方,若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与披露义务,则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消费者会产生疑问,当网购商品存在缺陷,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追责呢?
  1.未履行审查及信息披露义务。当非自营商品出现问题,电商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要求赔偿。
  2.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系电商平台自营产品。电商平台开展业务时做出误导,足以使消费者相信购买的商品是平台自营的,例如商品销售页面标注“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了平台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为平台。此时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3.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同销售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4.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例如部分网购平台对产品作出“无忧购”“正品保障”等承诺,此时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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