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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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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新辉、杨忠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道平、顾生、顾广元、夏新辉、杨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5)皖0422民初154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葛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吴卫生诉被告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王正春:本院受理原告陈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苏0925民757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周剑:原告王正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韩启刚、廖书洪:原告田子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9140号 赵守强: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文诉被告赵守强、王政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5月6日9点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1051号 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坤源煤矿:本院受理原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坤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9日09:00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1350号 刘合南:本院审理原告赵政文诉被告刘合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2民初1350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年5月16日14时30分第八法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有关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16605号 陈旭:本院审理原告郑久仁诉被告陈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6605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年5月16日15时00分第八法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有关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隆尧县鑫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海强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组庭人员通知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不到视为送达。现将开庭通知书一并公告送达你单位,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隆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隆尧初弘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磊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隆劳人仲案【2024】129号仲裁裁决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隆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浙0603破105号之二 2025年2月24日,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管理人称,经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实地尽调,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确认债权总额为8342131.28元。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浙0603破105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截至报告日,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3130元,另预计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终结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经管理人对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亦未发现该公司名下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故现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25年3月6日裁定终结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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