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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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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代表团提交议案呼吁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建立健全我国海事诉讼法律制度

( 2025-03-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改革潮涌,向海向未来。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审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海南代表团以全团名义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议案,建议进一步健全海事审判体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套,增加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内容,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事诉讼法律制度。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条款尤其是管辖条款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发生了较大变化,海事审判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
  “有必要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相结合,汲取海事审判体制改革成果,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解决海事诉讼中的一些棘手问题,适应海事审判专业化的需要。”海南代表团提出。
  海南代表团建议,为了满足和适应当前海上执法维权新形势、新要求、新使命,海事法院对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通海可航水域的特定海事刑事案件应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我国海洋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跨行政区域管理优势。当前,有关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的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海南代表团建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亟待补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的相关内容,为这项工作赋予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于1999年12月修订时,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了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损害海洋环境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规定。
  海南代表团提出,随着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逐步建立和细化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因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应当增加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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