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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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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为了维护商标相互区别的属性

姚鹤徽谈商标显著性制度的立法目的——
主要是为了维护商标相互区别的属性

( 2025-03-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姚鹤徽在《清华法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心理学视域下商标显著性的误读与澄清》的文章中指出:
  显著性是商标法的基本范畴之一,是商标法运行的枢纽,也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学界目前对商标显著性的概念、类型、显著性制度的立法目的等存在误读,这些误读影响了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和商标法律实践。有鉴于此,须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对显著性的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商标是由消费者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刺激,即外在的商标标志与存储于消费者记忆中的该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信息所组成的消费者用以进行购买决策的符号。商标的显著性并非指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性,而是指商标与其他商标之间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包括商标在外观上的区别性和商标所代表的语义信息或商品来源信息的区别性。
  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由于具备相应的特征而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的属性。固有显著性五分法具有僵化性,实务判断中要以消费者为视角考察标志的整体构成是否符合消费者记忆中商标这一类事物所通常具有的基本或典型特征。商标的获得显著性是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经营者的使用,使标志产生了标示来源的功能,从而取得了显著特征,能够通过商标注册。在实践中,除了考察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之外,还需要考察其强度。商标强度指代的是商标真正的显著性,代表商标实际具有的市场影响力,是显著性的本质。
  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心理学本质,商标显著性制度的立法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以商标权的方式独占通用性、描述性与功能性标志以保护公平竞争,更主要是为了维护商标相互区别的属性,以维持商标在消费者记忆中的存在状态。与显著性制度衔接和配合的制度主要是商标正当使用制度和商标冲突禁止制度。在商标法中,商标正当使用制度可以有效调和以商标权的方式独占通用性、描述性及功能性标志与保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商标冲突禁止制度是一系列涉及禁止商标混淆性注册或使用规范的总称。正当使用制度和冲突禁止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确保商标显著性的存在,防止商标相互混同造成消费者混淆。只有商标与其他商标之间具有区别性,不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在市场中相互区分,消费者才能够认牌购物,准确识别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从而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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