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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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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旧小区未加装电梯,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等上下楼梯不便,生活受限。近年来,有的居住在老旧小区高层的业主为加装电梯积极行动,解决“上楼难题”。然而,不同楼层业主的需求不同,有的居住在低层的业主却对加装电梯表示担忧,甚至阻碍施工。双方若不能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加装电梯纠纷便会随之出现。 我院辖区内一老旧小区就出现了这种情况。王达(化名)等4人是居住在小区某幢第一、二层的业主,李辉(化名)等20人是居住在该幢第三至九层的业主。 2024年1月,李辉等高层业主为改善出行条件决定共同出资加装一部电梯。他们向辖区规划建设办公室申请后,规划建设办公室联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对施工现场踏勘后对加装方案进行了初审。 王达等低层业主却认为,电梯若加装在单元门附近位置,不仅会影响其房屋采光、房屋结构安全、消防通行安全,而且会降低其房屋价值,于是反对安装。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社区网格员了解情况后上报,鱼洞街道综治中心将案件交由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发现双方矛盾较为激烈,便联系对接我院请求给予调解指导。 本案是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我指导调解员梳理出双方争议焦点,即业主是否有权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是否对王达等人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如何计算侵权损失。 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单位、调解组织包括巴南区鱼洞街道司法所、鱼洞街道化龙社区居委会和鱼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我们还邀请辖区人大代表参与,共同向业主普及电梯加装规划与补贴、行政审批流程等政策。法院、住建委、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则针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消防安全评估等予以详细解释说明,打消低层业主疑虑。 经过释法说理,李辉等高层业主同意王达等低层业主提出的意见,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方案。调解员草拟调解协议后,我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建议。 我对调解协议提出三个完善建议。第一个建议是,调解协议需要明确调解协议主体,若存在漏列主体的问题会影响调解协议效力,应当严格审查不动产登记证明,将登记所有权人均列为调解协议当事人。 第二个建议是,调解协议还需要完善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电梯加装后,在保障王达等4人电梯免费使用权的同时,还应考虑其同住家属的使用权,避免产生衍生纠纷。 第三个建议是,调解协议要遵循“一案一法律关系”。对于王达等人提出的解决外墙裂缝修复、下水道堵塞等遗留问题,建议逐个梳理后另案处理。 根据我的建议,调解员指导双方当事人完善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由李辉等三层及以上业主按户给予王达等一、二层两户业主加装电梯补偿款共计10010元,一、二层两户业主各得5005元,同时承诺王达等一、二层业主及家人永久免费享有该电梯使用权。 经我们回访了解到,调解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已在协议签订当日全部履行,而且加装的电梯也在2024年8月之前投入使用。 这起案件被选入多元解纷案例库。解纷要旨中提及,人民法院运用“法院+”多元解纷机制进行联动联调,充分发挥本地区建立的区级、镇街、村居三级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平台作用,网格员第一时间排查矛盾风险,各相关单位及时响应,多元化解纠纷。 在这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我们看到调解员充分了解业主们的“烦心事”,兼顾双方利益引导业主平等协商,为快速妥善解纷起到了“催化”作用。 各方协力化解纠纷,老旧小区业主出行便利和安全得到了保障,小区和谐邻里关系得到了有力维护,促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政策要求也得到了落地落实。这样的结果令人感到欣慰。 (作者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乔兴秀,本报记者张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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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联调解决群众“上楼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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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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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旧小区未加装电梯,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等上下楼梯不便,生活受限。近年来,有的居住在老旧小区高层的业主为加装电梯积极行动,解决“上楼难题”。然而,不同楼层业主的需求不同,有的居住在低层的业主却对加装电梯表示担忧,甚至阻碍施工。双方若不能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加装电梯纠纷便会随之出现。 我院辖区内一老旧小区就出现了这种情况。王达(化名)等4人是居住在小区某幢第一、二层的业主,李辉(化名)等20人是居住在该幢第三至九层的业主。 2024年1月,李辉等高层业主为改善出行条件决定共同出资加装一部电梯。他们向辖区规划建设办公室申请后,规划建设办公室联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对施工现场踏勘后对加装方案进行了初审。 王达等低层业主却认为,电梯若加装在单元门附近位置,不仅会影响其房屋采光、房屋结构安全、消防通行安全,而且会降低其房屋价值,于是反对安装。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社区网格员了解情况后上报,鱼洞街道综治中心将案件交由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发现双方矛盾较为激烈,便联系对接我院请求给予调解指导。 本案是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我指导调解员梳理出双方争议焦点,即业主是否有权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是否对王达等人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如何计算侵权损失。 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单位、调解组织包括巴南区鱼洞街道司法所、鱼洞街道化龙社区居委会和鱼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我们还邀请辖区人大代表参与,共同向业主普及电梯加装规划与补贴、行政审批流程等政策。法院、住建委、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则针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消防安全评估等予以详细解释说明,打消低层业主疑虑。 经过释法说理,李辉等高层业主同意王达等低层业主提出的意见,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方案。调解员草拟调解协议后,我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建议。 我对调解协议提出三个完善建议。第一个建议是,调解协议需要明确调解协议主体,若存在漏列主体的问题会影响调解协议效力,应当严格审查不动产登记证明,将登记所有权人均列为调解协议当事人。 第二个建议是,调解协议还需要完善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电梯加装后,在保障王达等4人电梯免费使用权的同时,还应考虑其同住家属的使用权,避免产生衍生纠纷。 第三个建议是,调解协议要遵循“一案一法律关系”。对于王达等人提出的解决外墙裂缝修复、下水道堵塞等遗留问题,建议逐个梳理后另案处理。 根据我的建议,调解员指导双方当事人完善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由李辉等三层及以上业主按户给予王达等一、二层两户业主加装电梯补偿款共计10010元,一、二层两户业主各得5005元,同时承诺王达等一、二层业主及家人永久免费享有该电梯使用权。 经我们回访了解到,调解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已在协议签订当日全部履行,而且加装的电梯也在2024年8月之前投入使用。 这起案件被选入多元解纷案例库。解纷要旨中提及,人民法院运用“法院+”多元解纷机制进行联动联调,充分发挥本地区建立的区级、镇街、村居三级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平台作用,网格员第一时间排查矛盾风险,各相关单位及时响应,多元化解纠纷。 在这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我们看到调解员充分了解业主们的“烦心事”,兼顾双方利益引导业主平等协商,为快速妥善解纷起到了“催化”作用。 各方协力化解纠纷,老旧小区业主出行便利和安全得到了保障,小区和谐邻里关系得到了有力维护,促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政策要求也得到了落地落实。这样的结果令人感到欣慰。 (作者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乔兴秀,本报记者张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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