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华东政法大学张勇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领域法视域下数字信用的犯罪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信用即信用的数字化,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评价、管理和监管等活动,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制度规范。与传统的信用相比,数字信用既具有信用关系或信用制度本身的法益属性,又具有作为信用载体的信息网络和数据所蕴含的法益属性。从整体来说,数字信用的法益内容涉及个人或组织权益、市场秩序、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兼具私法益(或称个人法益)和公法益(或称公共法益)性质。 数字信用法益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特征,对数字信用进行法益保护,任何一种部门法学都难以独立承担此项任务,因而有必要打破部门法学的壁垒,更需要经济学、信息科学等其他学科的支撑。同样,数字信用犯罪治理问题也超越了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需要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才能解决。刑法中侵犯数字信用法益的犯罪呈现罪群式立法模式。从生态系统论角度,数字信用领域犯罪亦呈现生态化特征并形成黑灰产犯罪链,有必要对其进行生态化刑事治理。 数字信用法益具有多元性、复合性特征,侵犯数字信用法益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中,数字信用犯罪行为可分为征信主体侵犯信用信息权益的行为、破坏数字信用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行为、数字信用监管中渎职失职的行为。实践中,上述犯罪行为类型或侵害具体法益,或侵害抽象法益,或作用于市场领域,或存在于监管领域,共同组成侵害数字信用法益的罪群系统。将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性质界定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还是国家法益,决定或影响着相关罪名的刑法适用问题,因而有必要从法益角度进行实质判断和综合认定。 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除了刑事立法、定罪量刑、刑事执行、刑事预防等刑事治理活动外,还包括以行政机关、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的社会治理活动。当下,传统对抗式、管控式刑事治理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刑事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应当改变传统的管控型理念和方式,确立多元化、包容性的治理理念,对犯罪主体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完善失信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并对失信惩戒信用算法进行反向规制;增加不同利益主体的话语权和参与度,扩展沟通渠道和参与方式,推动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数字信用犯罪治理过程,从单个环节转向全链条、全流程治理,实现惩治和预防、安全与发展有机结合,推动实现数字信用领域犯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
张勇谈数字信用的犯罪治理——
|
应推动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过程
|
|
|
|
( 2025-02-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华东政法大学张勇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领域法视域下数字信用的犯罪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信用即信用的数字化,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评价、管理和监管等活动,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制度规范。与传统的信用相比,数字信用既具有信用关系或信用制度本身的法益属性,又具有作为信用载体的信息网络和数据所蕴含的法益属性。从整体来说,数字信用的法益内容涉及个人或组织权益、市场秩序、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兼具私法益(或称个人法益)和公法益(或称公共法益)性质。 数字信用法益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特征,对数字信用进行法益保护,任何一种部门法学都难以独立承担此项任务,因而有必要打破部门法学的壁垒,更需要经济学、信息科学等其他学科的支撑。同样,数字信用犯罪治理问题也超越了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需要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才能解决。刑法中侵犯数字信用法益的犯罪呈现罪群式立法模式。从生态系统论角度,数字信用领域犯罪亦呈现生态化特征并形成黑灰产犯罪链,有必要对其进行生态化刑事治理。 数字信用法益具有多元性、复合性特征,侵犯数字信用法益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中,数字信用犯罪行为可分为征信主体侵犯信用信息权益的行为、破坏数字信用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行为、数字信用监管中渎职失职的行为。实践中,上述犯罪行为类型或侵害具体法益,或侵害抽象法益,或作用于市场领域,或存在于监管领域,共同组成侵害数字信用法益的罪群系统。将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性质界定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还是国家法益,决定或影响着相关罪名的刑法适用问题,因而有必要从法益角度进行实质判断和综合认定。 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除了刑事立法、定罪量刑、刑事执行、刑事预防等刑事治理活动外,还包括以行政机关、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的社会治理活动。当下,传统对抗式、管控式刑事治理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刑事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应当改变传统的管控型理念和方式,确立多元化、包容性的治理理念,对犯罪主体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完善失信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并对失信惩戒信用算法进行反向规制;增加不同利益主体的话语权和参与度,扩展沟通渠道和参与方式,推动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数字信用犯罪治理过程,从单个环节转向全链条、全流程治理,实现惩治和预防、安全与发展有机结合,推动实现数字信用领域犯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