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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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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海姣:本院受理句容市鸿鑫基础导管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益建拓华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伟与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益建拓华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益建拓华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洪武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益建拓华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孔德俊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益建拓华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伟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益建拓华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小红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益建拓华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管正龙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8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益建拓华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焦志因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马福建:本院受理杨武生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黄元兵:本院受理尹庆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凯:本院受理句容市天王镇天宝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7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朱小龙:本院受理句容市郭庄镇锦雷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79号
被鉴定人:谢凤琴,身份证号:42050219750301****
用人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昌市西陵区委员会,工伤部位:左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81号
被鉴定人:谭荣丰,身份证号:42280119770309****
用人单位:湖北昊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5.9.2.23款的规定,按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符合S06.1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264号
被鉴定人:田雄兵,身份证号:42220219770418****
用人单位:深圳野兽车服科技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膝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94号
被鉴定人:宋明新,身份证号:42050019640405****
用人单位:三峡大学,工伤部位:脚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82.6条款的规定,确认为5个月,自2023年10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74号
被鉴定人:朱远兵,身份证号:42272419760101****
用人单位: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61号
被鉴定人:刘云燕,身份证号:42272119761022****
用人单位:宜昌乾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71号
被鉴定人:雷玉梅,身份证号:42052119781008****
用人单位:湖北环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左小指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68号
被鉴定人:张建军,身份证号:42050019780818****
用人单位:长阳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29号
被鉴定人:董竣朋,身份证号:42068319931005****
用人单位:长阳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5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8.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64号
被鉴定人:罗宗翠,身份证号:42272119750615****
用人单位:武汉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国贸大厦分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59号
被鉴定人:尹万源,身份证号:42050319870725****
用人单位:湖北三峡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部位:膝盖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024号
被鉴定人:鄢凌勋,身份证号:42050219870305****
用人单位:上海外服(武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108号
被鉴定人:王绍辉,身份证号:42282319720302****
用人单位:湖北国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11月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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