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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检察给企业量身定制法律风险提示函

( 2025-02-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张佩佩 林蔚

  “你们送上的这份法律风险提示函,是我们公司收到的最好‘年货’,帮助我们减少了用工风险,对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着指导性意义。”2月5日,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涛接到了某集团公司负责人的电话。
  “送法律风险提示函与某集团公司一份劳务外包合同有关。”刘涛介绍说,春节放假前夕,他代表检察机关特意上门给某集团公司送来法律风险提示函。2021年10月,某集团公司将部分业务发包给某企业,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某企业安排李某等多人参与前述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内容,在某集团公司厂房车间工作。2022年3月25日,李某于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因某企业否认与其有劳动关系(仅承认劳务关系),李某申请认定工伤受阻,遂申请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
  2022年9月5日,劳动仲裁部门认定,李某与某集团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集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某集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集团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主要从当事人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具有人身和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依从性这3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刘涛介绍说。
  检察机关结合在案证据,经审查认为,李某与某集团公司无事实劳动关系:首先,李某从事的具体工作,属于某集团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的业务外包合同中的岗位,为某企业对外承包的业务范围;其次,李某的工作地点,与业务外包合同中约定的某集团公司为某企业提供业务操作的工作场地一致,因此接受某集团公司必要且适当的管理应属合理,某集团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发布的“禁烟”“佩戴口罩”等指令以及李某持有出入证,均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不足以证明与某集团公司之间的人身支配关系,且某企业在该车间设有正式的驻厂管理人员;再次,李某的工资由某企业实际支付,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春节前夕,某企业与李某达成和解,给付其赔偿金13万元。
  案件办结后,开封市检察院依托“首席服务检察官”工作机制,为某集团公司量身定制了一份法律风险提示函,针对企业从对外合同的签订、履行、内部管理、纠纷争议解决等方面给出风险提示和对策建议,帮助企业从案件中吸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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