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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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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汪晓敏
重庆夔某公司承销某发电厂生产的脱硫石膏,因未能全部如期销售,陆续将约4.5万吨脱硫石膏堆存至租用的巨某公司场地,其中青龙观堆场堆放约1.5万吨,该场地距离梅溪河直线距离约100米;寂某加工厂堆放约3万吨,距离梅溪河直线距离约30至40米。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曾多次组织重庆夔某公司、某发电厂、巨某公司召开协调会要求转运,但巨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转运工作。奉节县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对堆放的案涉脱硫石膏及堆放场地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认为石膏中含有汞、砷、镍等重金属,堆存场地未设置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防流失措施不完善,不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要求,可能存在石膏中的重金属经雨水冲刷淋溶进入梅溪河,影响河水水质的环境风险隐患。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现场调查后认为,脱硫石膏临时堆存点6月至10月暴雨次数较多,对脱硫石膏处置不当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遂于2024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要求该三方立即停止脱硫石膏违规堆存行为,排除环境污染风险隐患。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夔某公司、某发电厂、巨某公司将脱硫石膏长期堆存在梅溪河岸线且未采取“三防”措施,构成环境污染隐患。遂在收到申请书后48小时内作出禁止令,责令三方立即停止在奉节县康乐镇横路社区梅溪河岸线堆存脱硫石膏的行为。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是因在梅溪河岸线非法堆存脱硫石膏引发的行为保全案件,也是重庆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发出的首份诉前禁止令。 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收到禁止令申请后经审查于48小时内发出禁止令,并前往梅溪河堆存点现场查勘、张贴送达,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前。同时,法院多次联动当地政府、检察院、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督促转运,最终用时近两个月赶在汛期来临前完成了“石膏山”的彻底转运清理,及时隔绝并铲除了长江生态环境重大安全隐患,为长江生态保护构筑起一道无形的生态司法防护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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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石膏堆放河边 行为保全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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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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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汪晓敏
重庆夔某公司承销某发电厂生产的脱硫石膏,因未能全部如期销售,陆续将约4.5万吨脱硫石膏堆存至租用的巨某公司场地,其中青龙观堆场堆放约1.5万吨,该场地距离梅溪河直线距离约100米;寂某加工厂堆放约3万吨,距离梅溪河直线距离约30至40米。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曾多次组织重庆夔某公司、某发电厂、巨某公司召开协调会要求转运,但巨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转运工作。奉节县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对堆放的案涉脱硫石膏及堆放场地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认为石膏中含有汞、砷、镍等重金属,堆存场地未设置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防流失措施不完善,不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要求,可能存在石膏中的重金属经雨水冲刷淋溶进入梅溪河,影响河水水质的环境风险隐患。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现场调查后认为,脱硫石膏临时堆存点6月至10月暴雨次数较多,对脱硫石膏处置不当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遂于2024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要求该三方立即停止脱硫石膏违规堆存行为,排除环境污染风险隐患。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夔某公司、某发电厂、巨某公司将脱硫石膏长期堆存在梅溪河岸线且未采取“三防”措施,构成环境污染隐患。遂在收到申请书后48小时内作出禁止令,责令三方立即停止在奉节县康乐镇横路社区梅溪河岸线堆存脱硫石膏的行为。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是因在梅溪河岸线非法堆存脱硫石膏引发的行为保全案件,也是重庆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发出的首份诉前禁止令。 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收到禁止令申请后经审查于48小时内发出禁止令,并前往梅溪河堆存点现场查勘、张贴送达,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前。同时,法院多次联动当地政府、检察院、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督促转运,最终用时近两个月赶在汛期来临前完成了“石膏山”的彻底转运清理,及时隔绝并铲除了长江生态环境重大安全隐患,为长江生态保护构筑起一道无形的生态司法防护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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