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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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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富:本院受理梁勋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15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海南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玉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3月10日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沃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汪建权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3月17日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1207号,申请人齐俊仙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120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乔丹: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40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乔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刘少崎: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41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少崎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刘少崎: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42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少崎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16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田秀花: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43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田秀花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上海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岸劳社监先告[2024]037号)。本局于2024年1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岸劳社监令[2024]037号),你单位未按照文书要求提供资料、配合调查和核实支付工人工资。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你单位未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和配合调查,核实支付葛丁、艾正青和葛先刚等28名工人工资44132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与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37号 被鉴定人:黄正良,身份证号:42232519700328**** 用人单位:福建遠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腰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4年5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54号 被鉴定人:李灿,身份证号:42282319740106**** 用人单位:湖北省庆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面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3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准予被鉴定人配置(40011)半口假牙;停工留薪期符合S0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24号 被鉴定人:高以文,身份证号:42062519690128**** 用人单位:湖北海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288号 被鉴定人:屈建伟,身份证号:42052119860929**** 用人单位: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左膝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00号 被鉴定人:奉同国,身份证号:43292919660908**** 用人单位:福建遠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06号 被鉴定人:瞿定林,身份证号:51222719731014**** 用人单位:湖北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53号 被鉴定人:孙泽双,身份证号:42052819591130**** 用人单位:宜昌市洁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腰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07号 被鉴定人:王用彬,身份证号:51102619660404**** 用人单位: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57号 被鉴定人:高正梅,身份证号:52212619690512**** 用人单位:福建省宁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伤部位:腰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39号 被鉴定人:陈明湖,身份证号:42272119660909**** 用人单位:湖北达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足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253号 被鉴定人:鲍爱华,身份证号:42272419641126**** 用人单位:宜昌市长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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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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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富:本院受理梁勋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15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海南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玉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3月10日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沃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汪建权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3月17日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1207号,申请人齐俊仙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120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乔丹: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40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乔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刘少崎: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41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少崎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刘少崎: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42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少崎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16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田秀花: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43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田秀花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上海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岸劳社监先告[2024]037号)。本局于2024年1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岸劳社监令[2024]037号),你单位未按照文书要求提供资料、配合调查和核实支付工人工资。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你单位未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和配合调查,核实支付葛丁、艾正青和葛先刚等28名工人工资44132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与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37号 被鉴定人:黄正良,身份证号:42232519700328**** 用人单位:福建遠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腰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4年5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54号 被鉴定人:李灿,身份证号:42282319740106**** 用人单位:湖北省庆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面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3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准予被鉴定人配置(40011)半口假牙;停工留薪期符合S0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24号 被鉴定人:高以文,身份证号:42062519690128**** 用人单位:湖北海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288号 被鉴定人:屈建伟,身份证号:42052119860929**** 用人单位: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左膝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00号 被鉴定人:奉同国,身份证号:43292919660908**** 用人单位:福建遠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06号 被鉴定人:瞿定林,身份证号:51222719731014**** 用人单位:湖北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53号 被鉴定人:孙泽双,身份证号:42052819591130**** 用人单位:宜昌市洁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腰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07号 被鉴定人:王用彬,身份证号:51102619660404**** 用人单位: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57号 被鉴定人:高正梅,身份证号:52212619690512**** 用人单位:福建省宁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伤部位:腰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339号 被鉴定人:陈明湖,身份证号:42272119660909**** 用人单位:湖北达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足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253号 被鉴定人:鲍爱华,身份证号:42272419641126**** 用人单位:宜昌市长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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