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万汇隆(中山)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因发律师函你方拒收,现登报通知你方自见报起一个月内处置租赁场地所有物品,逾期未处理我方将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费用先行支付你方所欠我方租金等费用1865643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
  特此告知。
中山市利他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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