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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前世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巧艳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控股集团西部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前世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4)皖0422民初1028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甘肃名佳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麻婧宇诉你单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兰城劳人仲裁字【2024】822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徐国忠、段惠萍: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徐国忠、段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段惠萍、徐国忠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冶大道怡景花苑二期第4栋1单元11503室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到场,不影响摇号结果确定。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周东华:本院受理原告吉春勇诉你合伙合同纠纷(2024)苏0925民初720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5年3月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朱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朱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88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顾家兵与被执行人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鄂0684执恢316号之一(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接待专区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13民3910号 王振娥:本院受理上诉人程丽娟、孟祥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4)皖1323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程丽娟、孟祥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2522号 王刚、赵鑫焱:本院受理原告北川西羌凤凰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田春、余增祥、王刚、梁丽、张凯、赵鑫焱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3月4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3748号 杨青松:本院受理原告黄贵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邓尚元:本院受理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恒达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市洪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无因管理纠纷一案(2024)浙0411民初6208号,原告起诉要点为要求你们支付原告代为交纳的水电费1928763.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5921.32元等。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2025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潘会民:原告居玉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徐雁(女,40岁):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通卫医罚[2024]06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及《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京通卫医罚[2024]063号《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没款人民币90400元的处罚决定,2024年12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自2024年7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标准加处罚款的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和加处罚款1714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营业网点。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履行义务催告书 儋州综执催告字〔2024〕第02-075号 儋州白马井文新玻璃钢船修造厂: 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2-221号,要求你(单位)于10日内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700.40平方米);2.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00.40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拾柒万零肆拾元整(¥170040.00)的行政处罚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人:周华辉、黄雅雄 联系电话:0898-23880662 联系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先锋西路与云月路交汇处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仲裁公告 海南精恒律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胡亚飞、何政芬与您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834、885号),并定于2025年2月18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四之海贸易商行: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慧芬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31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志锋、陈明杰、陈明吨 关于侵犯“意尔康”、“YEARCON” 商标专用权的致歉声明 因法律意识淡薄,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本人在未经贵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皮鞋鞋垫、防尘布、防伪码等配件上使用了“意尔康”、“YEARCON”商标标识,侵犯了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全国知名鞋履品牌,意尔康坚持 “品质立市,科技兴企”的经营理念,拥有1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00余项技术专利。先后荣获“浙江省质量奖”、“中国真皮领先鞋王”等几十项荣誉。 本人深刻认识到该侵犯行为的错误和违法性质,特此向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郑重道歉,以期消除不良影响。 本人承诺不会再实施类似行为,并已经向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补偿。今后,本人将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还请大家监督。 致歉人:林志锋、陈明杰、陈明吨 2024年1月9日 遗失声明 本人薛莲,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机构:北京量权律师事务所,执业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1047003,声明作废。 声明人:薛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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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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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前世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巧艳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控股集团西部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前世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4)皖0422民初1028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甘肃名佳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麻婧宇诉你单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兰城劳人仲裁字【2024】822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徐国忠、段惠萍: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徐国忠、段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段惠萍、徐国忠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冶大道怡景花苑二期第4栋1单元11503室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到场,不影响摇号结果确定。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周东华:本院受理原告吉春勇诉你合伙合同纠纷(2024)苏0925民初720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5年3月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朱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朱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88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顾家兵与被执行人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鄂0684执恢316号之一(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接待专区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13民3910号 王振娥:本院受理上诉人程丽娟、孟祥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4)皖1323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程丽娟、孟祥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2522号 王刚、赵鑫焱:本院受理原告北川西羌凤凰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田春、余增祥、王刚、梁丽、张凯、赵鑫焱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3月4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3748号 杨青松:本院受理原告黄贵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邓尚元:本院受理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恒达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市洪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无因管理纠纷一案(2024)浙0411民初6208号,原告起诉要点为要求你们支付原告代为交纳的水电费1928763.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5921.32元等。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2025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潘会民:原告居玉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徐雁(女,40岁):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通卫医罚[2024]06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及《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京通卫医罚[2024]063号《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没款人民币90400元的处罚决定,2024年12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自2024年7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标准加处罚款的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和加处罚款1714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营业网点。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履行义务催告书 儋州综执催告字〔2024〕第02-075号 儋州白马井文新玻璃钢船修造厂: 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2-221号,要求你(单位)于10日内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700.40平方米);2.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00.40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拾柒万零肆拾元整(¥170040.00)的行政处罚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人:周华辉、黄雅雄 联系电话:0898-23880662 联系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先锋西路与云月路交汇处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仲裁公告 海南精恒律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胡亚飞、何政芬与您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834、885号),并定于2025年2月18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四之海贸易商行: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慧芬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31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志锋、陈明杰、陈明吨 关于侵犯“意尔康”、“YEARCON” 商标专用权的致歉声明 因法律意识淡薄,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本人在未经贵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皮鞋鞋垫、防尘布、防伪码等配件上使用了“意尔康”、“YEARCON”商标标识,侵犯了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全国知名鞋履品牌,意尔康坚持 “品质立市,科技兴企”的经营理念,拥有1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00余项技术专利。先后荣获“浙江省质量奖”、“中国真皮领先鞋王”等几十项荣誉。 本人深刻认识到该侵犯行为的错误和违法性质,特此向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郑重道歉,以期消除不良影响。 本人承诺不会再实施类似行为,并已经向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补偿。今后,本人将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还请大家监督。 致歉人:林志锋、陈明杰、陈明吨 2024年1月9日 遗失声明 本人薛莲,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机构:北京量权律师事务所,执业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1047003,声明作废。 声明人:薛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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